2018年越南海警法第13条规定,越南海警执行巡逻、检查、搜查等任务,旨在发现、遏制和处理海上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执法人员可以停止船舶运作检查、查处:(1)直接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迹象;(2)通过业务技术设备发现、查出违法行为或违法迹象;(3)有人告发犯罪活动或违法行为;(4)有关机构提出关于追赶、扣押违法船舶和人员的建议文件;(5)违法人员自觉申报违法行为。巡逻检查过程中,越南海警的船舶、飞机及其他工具要显示出特定的颜色、旗号、标记与服装。在越南海域从事作业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接受越南海警的检查、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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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警 |
2019年2月11日,越南国防部颁发15/2019/TT-BQP 号通知,就越南海警的巡逻、检查与搜查工作流程提出明确规定。据此,越南海警的巡逻、检查与搜查活动要秉持认真遏制处理一切违法行为,为维护海上安全与秩序作出贡献。巡逻、检查与搜查工作人员如下:海上局势复杂紧张、范围广、涉及诸多地方与力量、设计外国之时,越南海警司令员决定越南海警各机关单位巡逻、检查与搜查工作人员及其指挥、装备与成分;海警区司令员决定在管辖海域下属机关单位巡逻检查与搜查力量及其指挥与装备;业务与法律局局长决定下属机关执行巡逻、检查与搜查工作力量及其指挥、成分与装备。巡逻、检查与搜查力量的指挥员是编队指挥员(舰船编队队形)或舰长(舰船单只行动)。巡逻、检查与搜查力量包括:舰船官兵、飞机官兵、法律业务官兵、配属力量或配合力量。巡逻、检查与搜查工具包括:越南海警编内的舰船、飞机以及根据2018年越南海警法第16条被征用的非军事工具设备。此外,根据每次巡逻、检查与搜查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巡逻、检查与搜查力量的指挥员决定相关数量、成分、装备、舰船。检查、搜查小组是越南海警巡逻、检查与搜查力量的组成部分。在参加巡逻、检查与搜查的每艘舰船上,至少要设有一个检查搜查小组。每一个检查搜查小组包括至少3名官兵,其中包括至少一名负责法律业务的干部。检查搜查小组成分如下:海警舰船上法律业务官兵、通信业务官兵、航海业务官兵、机械业务官兵、警戒官兵和配属力量或配合力量。
这是越南海警执行海事法律的重要法律依据,为维护和平稳定的海上环境,维护祖国海洋和岛屿主权作出贡献。(完)
范平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