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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利和义务

越南同106个国家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标志着吸引150多个国家和诸多国际组织参与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成功。之后,越南国会于1994年6月23日批准此《公约》,表明越南愿协同国际社会一道建立一个鼓励海上发展与合作的公正法律框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是包括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的规模宏大的多边国际文件,其被誉为当今世界“海洋宪章”,为国际社会建立一个有关包括海床和海底区域底土在内的所有海洋问题的公平国际法律框架。这是确定越南对内水、领海的正当海洋权益以及对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国际法律基础。这同时也是确定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主权的重要法律基础。越南实施《公约》之后被公认为拥有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最长可以延伸到350海里的大陆架;越南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达100万平方公里,约为其领土面积的3倍。
自从签署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来,越南始终是负责任成员国,尊重并充分履行其权利与义务。据此,越南享有根据《公约》确定所属海域和大陆架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在重叠海域上划定海域和大陆架界限。最近,尤其是《公约》生效之后,越南已解决许多海洋划界问题,其中包括1997年与泰国划定海上界限,2000年与中国划定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2003年与印度尼西亚划定大陆架界限等。此外,越南还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多项划界与合作协议,如1982年的《越南和柬埔寨关于历史性水域协议》、1992年的《越南和马来西亚关于两国在相重叠的大陆架共同开发协议》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越南一直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进行海洋经济活动。同时,积极主动促进与各有关方在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和海上犯罪打击方面的合作,致力于充分落实公约中各规定,维护海上安全。此外,越南还积极参与根据《公约》成立的国际机制框架内的各种活动,并在东盟合作框架内签署许多有关运输服务的共同协定。
这些结果表明越南在尊重和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决心和实际行动,为充分保障越南的正当权益和在遵守国际法基础上和平解决东海争端作出贡献。(完)
作者: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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