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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越南现代国家的伟大设计师

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在巴廷广场上宣读《独立宣言》,宣布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现代新式国家的成立。他老人家关于建设越南现代国家的观点是当前在党领导下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为了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

胡志明主席朗读《独立宣言》(资料图片)

1. 国家形式选择过程的结果

胡志明关于建设新越南国家的观点在整个革命过程中形成和逐步完善。他老人家积极投身于越南和世界多国的社会生活,旨在为民族寻找新发展道路,研究革命的基本问题,其中有国家问题。除直接参加实践活动外,他老人家还在共产国际的权威培训中心学习和研究政治理论,诸如东方共产大学,列宁国际学校,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研究院等。

包括国家问题在内的革命问题得到胡志明通过马克思辩证法接近,其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带有科学性和革命性的最优化方法。

研究法国和美革命时,阮爱国-胡志明认为,这是不彻底的资产革命。因为,革命多次爆发,但工农阶级仍遭苦难,权力仍属于少数人,从此他老人家得出结论:越南革命不应该走这些革命的道路。对于俄国十月革命,阮爱国认为,这是一个彻底的革命。因为,革命取得成功,权力属于多数人民,政权属于工人和农民阶级,并支持其他民族的解放事业。从俄国十月革命实践,他老人家强调:“我们已牺牲一切进行革命就要进行到底,其意味着革命后,权力要属于多数民众,而不是属于少数一部分人。这样才避免多次牺牲,民众才获得幸福”,越南革命应走俄国十月革命的道路。无产阶级革命的必要逻辑是取得胜利,国家得到建立后,国家权力要属于人民,国家的命运由人民做主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目标。认识到这个逻辑问题同时也是越南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问题,胡志明已把这个问题纳入1930年建党大会第一个政治纲领,其中预计将成立工农政府。

工农国家模型得到我党按照苏维埃政权模型在宜安与河静两省1930-1931年革命高潮期间建立。实际证明,若国家政权只属于工农阶级,就不符合越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社会阶层或多或少都有共同愿望是解放民族,因此他们都可以和必须参加国家权力机构。因此,我党要逐步选择适合的国家政权形式来代替。1939年11月第六次中央大会上,我党决定选择民主共和国家形式,但其与“印度支那联邦”这个名称暴露限制。到1941年5月,在高平省河广县北坡召开,由阮爱国主持的第八次中央大会上,新国家形式才被定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在走到1945年八月革命总起义的过程,该新型国家以解放区形式得到建立,其活动组织像年轻的现代越南国家一样。从此,胡志明关于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的观点已逐步完善。到1951年2月越共二大正式担任党主席与从1945年9月到1969年9月担任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的时候,他老人家与全党领导建设新型国家的作用更得到明显、扎实肯定。

2. 新国家的构建观点

作为新越南国家设计师和实施领导者,他老人家的观点概括体现在以下几个内容:

首先是民有国家。其是所有权力和最高权力都属于人民。他老人家强调指出:“在我们越南民主共和国,所有权力都属于人民”。在社会权力的实施和表现中人民拥有最高地位。该观点充分体现在由他老人家直接领导指导编纂的1946年和1960年宪法中。在越南新型国家,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两个形式实施权力。国家权力是由人民委托,国家权力机构和干部、职员队伍都是人民的公仆,其意味着“为人民承担工作,而不是欺负人民”。“人民做主,主席、部长、副部长和各位委员都是公仆。当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当革命之官”。“我国是民主国家,拥有最高地位的是人民,因为人民做主。在革命机械中,从保洁员、厨师到国家主席都为人民当公仆”。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监督和批评国家,有权罢免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有权解体由人民立下的权力体制。为了建设真正属于人民的国家,他老人家呼吁同胞给以帮助、敦促、监督和批评,旨在完成“人民忠诚和尽瘁公仆”的任务。

第二、民治国家。在胡志明思想,新越南国家是通过由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族革命事业胜利而建成的。民治国家意味着“人民做主”,“人民有做主权利就要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公民道德”,要遵守国家法律、劳动纪律,维持公共秩序,按规定纳税,旨在建设共同利益,积极参加共同工作,保卫公共财产和捍卫祖国等。他老人家强调,干部、公职要真正尊重人民的做主权,国家要为人民实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创造便利条件,人民享受各项权利并完成自己的做主义务。

第三、民享国家。国家为人民的正当利益和愿望服务,真正保持纯洁。他老人家强调:“要针对为所有人谋求自由幸福的唯一目的而奋斗。因此,人民政府时时把人民的权利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对人民有利的事情,要尽力去做,凡是对人民不利的事情,则要尽力避免”,想要赢得人民的爱戴和信心,首先要爱戴人民,要把人民的权利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有“大公无私”精神。干部、公职既是人民的公仆,又是人民的领导者。

第四、法律至上的国家。胡志明关于新国家建设的“设计”中,最值得一提的问题之一是国家用宪法和法律管理社会。想要做到这一问题,首先应做好立法工作,要注重让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生效,为法律得到实施作出保障,并采取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法律是人民的权力工具,因此,重要的是“让人民会享受民主权,会使用民主权,敢说敢当”。法律实施与民智水平具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他老人家注重教育尊重和遵守法律意识,让人民对参加各级政权的工作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本着越南法律对改邪归正者宽容,但严格处治卖国卖民的越奸魁首与不廉者这一方针,他老人家一向注重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其要求国家管理机构和法律实施机构要一向保持法律至上精神,真正公心和严明,确保违反法律的任何人都被严格处治。

第五、纯洁强大的国家。这既是条件又是胡志明对新越南国家的设计和建设目标。建设纯洁强大的国家要求除去“仗自己是国家人”,以伯父似的、傲慢的、专横的态度对待人民,滥权敛财,落入个人主义等弊端,坚决反贪反浪费。他老人家批评“侵吞公产的人”是“忘却清廉、道德的人”,贪污、浪费和官僚弊端尽管是故意还是无意的都是殖民地和封建的盟友。该罪恶等于越奸、密探的罪恶。想要遏制国家活动中的消极现象,各级要注重提高社会中的民主程度,广泛实行民主,发挥人民的做主权,维持法律的严明,经常做好清查工作,奖罚并行,干部要以身作则,担任更高职务的干部更要发挥榜样作用,所有的人都要有修养和履行革命道德的责任。

第六、国家的阶级本质和民族性的统一。“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的阶级本质。依胡志明的观点,新越南国家带有工人阶级的本质。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由共产党领导。1960年宪法前言肯定:“越南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由工人阶级领导”。党通过路线、观点和主张领导国家,让国家体制化成为法律、政策和计划,党领导在国家机构的活动的党组织和党员与检查工作。(2)国家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定向性。(3)组织和活动原则是集中民主原则。在越南国家,工人阶级的本质统一于人民性和民族性。实际上,他老人家已成功解决革命中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关系。他老人家认为,工人阶级的权利统一于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利益。越南国家代表、保卫和为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利益斗争。胡志明伟大设计师已给党和人民留下现代越南国家——民有、民治、民享国家的“设计图”,并得到我党通过“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做主”机制继续完善和发展。

在当前推动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发展市场经济、融入国际与全球化条件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正在按胡志明伟大设计师的指引运行。建设纯洁强大的国家是整个政治系统和全体人民,尤其是干部党员队伍的共同责任。(完)

作者:麦光胜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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