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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检查监督工作,为保护好人民公安力量的党组织、干部和党员做出贡献

中央公安党委把党纪的检查,监督和执行工作确为党部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以及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检查委员会的经常性任务。 实施好这项工作是防止内部错误、政治思想蜕化、品德变质、生活方式变坏、“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表现的基础,有助于保护干部、党员队伍和党组织。

深入贯彻胡志明主席关于“制定正确的政策之后,其成败取决于工作组织方式、干部的选择和检查”、 “有检查工作才能够汇集人民的积极精神和强大的力量,才能了解干部的能力和缺点,为其及时提供帮助和改错”的教训,中央公安党委一直注重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将其视为维护党组织、干部和党员队伍工作,并确保人民公安力量能够出色完成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的重要措施。

因此,对于公安力量的党纪检查、监察和执行工作,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一直在采取许多积极、有效的实施办法;从而及时发现并防止政治思想退化、道德锐化、生活方式变坏、“自我演变”、“自我转化” 以及违规行为的表现。同时,坚决按照党与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无禁区”、“无例外”的原则,对违规的党组织、干部和党员进行处理,包括高级干部、将级军官、已退休的干部和党员。这样会对干部和党员具有威慑和警醒作用,加强纪纲和纪律,增强人民公安力量的实力和声誉,并受到人民的认可和高度评价。 人民公安力量的干部和党员队伍和伍坚定、不移改革命目标理,绝对忠于党、祖国和人民的; 严守道德、生活方式、纪律和法律,一直具有高度的责任精神,对于工作要尽心尽力,接受并完成所有的任务。

然而,人民公安力量的党纪检查、监督和执行工作仍然有着不足之处。 若干的党委、党组织、干部和党员仍然具有单纯的认识,认为检查和监督工作是“吹毛求疵”,导致应对、缺乏合作的态度,不愿对检查、监督工作提供顺利条件。发现和防止党组织、干部和党员的错误和缺确实很慢; 检查和处理的过程拉长,纪律不严。党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时与检查、审计、调查、起诉和裁定之间的协调不紧密,处理不严。 一些支部在对于有着政治思想退化、道德锐化和生活方式变坏的党员的斗争和处置工作中还是拥有下手留情、畏缩、不激烈的表现。一些基层的检查委员会尚未主动观察、把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情况,发现其违规表现,所以确定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和对象没有重心,易略容易发生错误的地方。为了克服上述的不足,提高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接下来的阶段,公安力量的各级警察党委和检查委员会继续实现如下的一些关键内容:

第一,加强对党委、党组织、检查委员会和党员的教育工作,其对党的检查监督的认识和责任。 首先,党委和党组织的带头人要提高责任,清楚地看到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在建设党组织和干部和党员队伍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认为这是核心和关键任务,必须定期和连续地进行,为党建设和党整顿工作做出贡献,使其越来越廉洁、强大,提高公安人民的党组织的领导才能和战斗力和党员的素质。各级党委和公安部门领导人要做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中央检查委员会关于检查、监督工作的指导文件以及中央公安党委的决议和计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并将其有效地落实。关心、注重提高为各级党委,尤其是基层党委的检查和监督业务培养工作的质量与效果,并进行更新形式。

其次,中央公安检查委员会主动建议中央警察党委按照政治局的192-QD / TW号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中央公安检查委员会与省委和市委在党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中的协调规制》,并提交中央检查委员会批准,再统一执行。

同时,向中央公安党委提出建议,以制定书记处颁布书以及中央公安党委与中央直属省委和市委的协调规制,具体为执行对各地方党部公安的党组织和党员在落实中央公安党委关于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建设人民公安力量的决议中的检查、监督工作。继续指导和引导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有效执行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工作,确保认真进行,切合实际,不脱离党规; 其中,重视加强各级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自我检查的作用和责任。

第三,定期更新党委对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工作的内容和办法,坚持公开、民主、客观、依靠党组织的原则,并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自觉性和责任。

提高检查和监督的质量,确保主动性、及时性、有针对性和全面,定期、谨慎和紧密地进行,具有良好的教育意义,以预防和建设为主,符合于党规;重视提高各级委员会领导人在指导和组织实施上级决议和指示的责任。加强党的监督检查工作与国家监督检查审计工作以及调查机构的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的协调,确保创新, 提高党的检查监督纪律的有效性和效率。主动把握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单位的领导人的运行和工作情况,以早在错误行为萌芽出现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遏制与克服,避免其性质更加严重。要在尊重和听取人民意见的基础上,促进政治、社会组织和人民参与党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同时对这些意见进行仔细分析和选择,纠正和澄清主管、片面、为个人利益所想的意见。另外,研究和促进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交换和更新有关人民公安部队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继续有效落实中央公安常务党委关于人民公安党组织和各级委员会的健全工作的08-DA /ĐUCA提案以及中央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公安党部的直属单位和上级机关的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量和组织机构的13-HD/UBKTTW号指令。重点是加强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确保足够的数量、良好的质量、从中央到县级、郡级和相当行政机构的统一模式,有效地运作, 切合其功能、职责和权限。 尽快完成巩固人民公安力量的各级检查委员会和检查组织机构的提案。同时,重视对各级检查干部队伍实行待遇政策,确保各级检查委员会机构和人员的物质和工作条件,以顺利完成任务。

第五,不断有效地开展“建立为人民服务的英勇、人文的人民公安队伍”运动、 中央公安党委关于落实党建和当整顿工作的中央四号决议以及公安部的“在新情况下,更新和提高践行胡伯伯对人民公安的六条教的运动”等行动计划。以建立具有纯正、政治本领坚强、高度战斗力、了解政治、能力和专业水平强的革命素质,尤其是要抓紧情况,发现违规表现,在检查监督工作上准确地提出建议。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是建设一支对得起党、国家和人民信任的强大人民公安力量的重要措施。因此,人民公安力量的各级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要重视领导、指导和做好检查、监督工作,维护党的纪律,为提高党建、并在各种情况下坚定捍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完)

作者:中央公安党委副主任邓文震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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