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上民兵自卫力量的建立与活动得到全面、同步开展,并取得重要结果。但实际工作中已产生需要克服的一些不足之处,以便充分发挥该力量对捍卫国家海洋海岛主权、维护海洋安全任务的重要作用。
|
岘港市山茶郡民兵参加射击训练(图片来源:岘港报) |
越南是一个沿海国家,海岸线长达3260公里,海域面积达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相当于陆地的三倍;大小岛屿三千多,其中长沙群岛属于庆和省,黄沙群岛属于岘港市;临海省市28,省直辖县郡125,沿海乡、坊、镇616,岛县12,岛乡77。越南海洋富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矿产,同时也有重要的国际航海线。
海上民兵自卫是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边生产劳动边参加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和保卫国家海洋海岛主权。充分意识到海上民兵自卫力量的作用以及海洋在建国卫国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多年来,越南党和国家已制定有关建立海上民兵自卫力量的诸多政策和主张。2010年10月15日,政府总理批准了《民兵自卫力量建立、训练、活动及其管理措施试行模式方案》。国防部也颁布了相关指导文件。据此,在海上开展活动的沿海地方、中央部门行业和企业已积极建立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民兵自卫力量已与海警、边防部队、海军、渔检等力量紧密配合,坚持保卫祖国海洋海岛主权和主权权利,维护海上安全秩序。
然而,在民兵自卫力量建立及其活动指导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尚未满足任务要求。在后续时间,为了继续建设和巩固全民国防阵势、海上全民安全阵势,在建立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及其活动开展中应做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加强沿海地方党政机关对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建立与活动的领导、指导。这一原则对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建立和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中头等重要问题在于加强教育和贯彻党关于国防军事的观点和主张,注重于书记处相关指示和决议、民兵自卫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诸如1997年9月22日关于推动工业化、现代化海洋经济发展的20号指示;2009年3月31日关于继续实施10号决议的41号结论意见等。让人民充分认识到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在经济发展和捍卫祖国海洋海岛主权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临海地方党委应将海上民兵自卫工作纳入关于国防军事任务的领导决议。与此同时,拟定关于民兵自卫工作的专题决议及其行动计划,必须制定关于该力量的建立、训练与活动的计划和提案,为其做好保障制度和政策。在海上开展活动的各级政府、机关单位领导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海上自卫登记,并制定组织落实的计划。作为党政机关在国防军事领域的参谋,各级军事机构应提高责任精神,主动提出领导指导主张和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行业和团体紧密配合,严格有效开展落实。
第二、积极研究建立海上民兵自卫力量,提高其综合质量和随时备战能力,满足和平时期和战斗时期的任务要求。为了完成好捍卫祖国海洋海岛主权、安全日益提高的任务要求,应强化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海岛国防安全巩固两个任务的紧密结合。据此,在海上开展活动的地方、组织机关须按规定建立海上民兵自卫力量。沿海乡、岛乡以适当规模建立海上民兵力量,设立班和排两级编制;在海上开展活动的企业应根据实际能力建立班、排、海队或海团等级的海上自卫单位。 海上民兵自卫力量须从地方渔民、出海船上船员筛选。 民兵组织由同家族或同地方居住(村、坊)的人组成。各地方鼓励同一个地方居住的渔民建立团结组、合作社、捕捞集团、渔业公会等模式,为建立和发展海上民兵力量打下基础。国营企业都要按规定建立海上自卫力量。对于条件不够(没有党组织)、规模小的国营企业,企业主须为年龄合适的劳动者参加地方、组织海上民兵自卫单位,符合经营行业和捕捞渔场提供便利条件。对于非国营企业拥有能力但未足条件组建自卫力量,地方军事机关应研究配合企业主寻找克服办法,为企业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提供便利。实践证明,当前海上民兵自卫建立模式基本上符合要求,在保卫祖国海域主权、安全的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关键问题在于该组织模式必须保持稳定和牢固,并面向扩大规模,旨在不断提高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在捍卫祖国海洋海岛主权中的能力和效果。这是个不简单,但十分必要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透切领会党十大四中全会关于至2020年与面向2030年越南海洋战略决议中发展经济与增强国防安全相结合的观点。据此,必须将海上生产活动与民兵自卫力量建立相结合并行推进。为此,各级军事机关必须掌握好各乡、坊、企业在海上活动力量(人员和工具),在此基础上建立和扩大规模适当的民兵自卫力量组织。
第三、研究提高海上民兵自卫力量的活动质量和效果。海上民兵自卫力量的国防安全任务内容很广泛,其包括随时备战和保卫海洋海岛作战;参加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主要是对侵犯主权行为和各种犯罪作斗争;参加并鼓励人民参加基层建设;参加预防、克服天灾、疾病后果,搜寻救难和保护环境等活动。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应与海军、边防部队、海警、渔检等相关力量紧密配合,旨在提高活动质量和效果。地方军事机关指导乡、坊军事指挥部、基层组织机关、捕捞船主拟定活动计划并主动组织落实。这些机关必须主动相互配合,制定并严格组织落实海上民兵自卫力量和地方相关力量的协调机制,为维护海上安全秩序、保卫海洋海岛作出贡献,为渔民出海捕捞树立信心。地方党政机关应为民兵自卫力量做好保障制度和政策。
第四、应为海上民兵自卫力量提供通信联络设备和捕捞工具的保障。各地方和职能机关应逐步为海上民兵自卫力量提供先进的通信联络设备、救生衣、石油资助、辅助工具等方面的保障。这样,一方面切实服务于对该力量在海上活动过程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为该力量充分发挥责任精神,有效开展与保卫海洋海岛的其他力量互相协调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各级、各部门行业应继续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文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
提高海上民兵自卫力量的建立与活动质量既是迫切性问题,又是基本、持续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行业应继续研究,多措并举建立强大、广泛的海上民兵自卫力量,为将越共十大四中全会《至2020年越南海洋战略》决议所制定“力争将越南发展成为强于海、富于海的国家,牢牢维护国家海洋海岛主权和主权权”的总体目标落到实处作出贡献。(完)
作者:阮方和 大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