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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02 月 14 日, 星期五, 09:47 (GMT+7)
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若干新增内容

呈递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审查通过的《1992年宪法修正案》已得到整理、修正、补充各章条布局、立宪技术及其内容。据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简称为“新宪法”)继续继承1992年宪法的核心思想、基本原则和内容,同时也作了重要补充,满足越南革命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国会代表鼓掌祝贺新宪法通过

就内容而论,新宪法新增了以下若干内容:

第一,在继承1992年宪法序言的基础上,新宪法序言对越南国家和民族历史传统、立宪历史、新时代革命的任务、建国目标进行了更具概括性、言简意赅的描述,凸显了人民对宪法修改与颁布问题的意愿。据此,“越南人民为富民、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目标而制定、落实和维护本宪法”。

第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新宪法中得到充分、一贯地体现出来。人民主权是宪法特别重要的原则之一 ——人民的“社会契约”,因此宪法首先要将其凸显出来。新宪法全文都凸显了人民主权思想,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第一章共有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对人民主权作了充分肯定,并明确指出,公民通过直接民主制和国会、各级人民议会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代议制民主的两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第二章包括有关人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表现,补充了国籍权、社会保障权、文化价值享受权、消费者保护权等。新宪法第14条第2款也肯定:“人权、公民权只能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道德、人民健康等理由在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受到限制”。同时,新宪法也明确人民通过基本政治权行使当家做主权的方式:人民有权罢免其所选举的国会代表,并有权对需要征求民意的问题进行表决等等。

第三,新宪法更加明确地规定各国家机关相互分工、配合和制约的原则;继续继承1992年宪法所确定的政治制度的总体模式,将建设法治国家的观点予以体制化。新宪法更加确定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时的职能,并就这些机关的任务与权限进行调整。对于中央机关,新宪法肯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是国会的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明确国家主席对立法活动的权力与责任,在对内和对外方面代表国家,统帅所有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明确政府集体、总理和政府官员的责任;根据司法改革定向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予以充分规定。对于中央和地方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分级与分工问题,为地方政府组织改革工作奠定宪制基础,新宪法没有具体地规定每一级地方政府的组织、任务与权限。第112条第1款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当地范围内组织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决定本地事务,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112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的任务与权限是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以及每一级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基础上确定的”。如此规定是为地方政府组织的继续改革奠定基础,并将在法律体系得以具体规定。

第四,有关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环保等内容均简单明了、具有原则性地体现出来,确保宪法的长期稳定。新宪法也凸显了我国经济管理原则:建设独立自主的经济体,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实现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与知识经济发展、资源环保相结合;继续肯定国家以具体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而不是深度介入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组织和个人享有经营自由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应有的各项义务。国家实行反垄断政策,确保经营活动中的健康竞争环境。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确保不被国有化;若因国防安全、国家利益、防灾减灾等紧急情况,国家依法规定的征用形式和市场价格对组织或个人私有财产进行有偿征用。

第五,补充若干独立的宪制体制。为了确保人民主权的行使和权力分工、协调、监控机制的落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构的完善,新宪法补充了两条(第十章),其中对国家选举委员会及国家审计署等独立宪制机构作了明确规定。就国家选举委员会而言,落实越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关于“继续完善选举制度,强化直接民主”的结论,新宪法规定:国家选举委员会的目的旨在完善选举制度,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为人民通过选举、参选等直接民主制或通过民选代表的代议制民主充分行使当家作主权创造良好机制。国家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国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及引导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国家选举委员会的成立还有助于确保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的指导、组织工作中的客观性。就国家审计署而论,新宪法对该机构的作用、职能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其责任进一步增强。据此,这是由国会所成立的、独立运作的、依法办事的机关,其任务是对国家公共财政和财产管理与使用工作进行审计。新宪法仅规定越南国会对国家审计署审计长进行选举,国家审计署的其他具体组织、任务、权限均由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越南国会通过的2013年宪法已充分体现了越南共产党和国家的革新观以及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经济和政治的同步发展,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的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国和卫国,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等方面上的政治决心。由此可以充分肯定:这是一部新宪法——我国第五版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于2014年01月01日开始生效。(完)

作者:越南第十三届国会代表、越南国会立法研究院院长 丁春草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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