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宪法、法律对越南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都有明文规定。这是越南国家行使经济、社会、文化等管理权限来保证社会安全、秩序井然、政治平稳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挥人民做主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持社会公平的工具。从我国宗教相关法律体系可以看到,这一体系不断发展且日渐完善。从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之日起至今,我国已颁行了许多与宗教和宗教信仰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文件。这些文件已成了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最突出的是第九届越南国会常委会于2004年6月18日通过的宗教信仰法令,这就是为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打下法律基础的重要标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也颁行了案件执行法、诉讼法、法律教育普及法等诸多与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直接相关的法典。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三届越南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已补充了较多新内容。尤其是补充了各项有关人权的规定,其中已更明显地肯定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第16条明文规定:越南“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人在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等生活中都不被区别对待”。宪法第24条肯定“所有人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有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利用宗教信仰活动实施违法行为”。宪法还更明确地规定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责任,其中包括越南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是人民的、来自人民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宪法“第七章:政府”和“第八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容均明确规定这些机关对保卫公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责任。这意味着国家机器是为了保障人权而设立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宪法和法律体系体制化我党的纲领和观点,其中包括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于2003年3月12日通过《关于宗教工作》的第25-NQ/TW号决议已就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明显确定了内容和措施。我党已确定“继续完善宗教信仰的政策,法律法规,使其符合党的观点。发挥各宗教优良美好的道德、文化价值,鼓励各宗教组织、神职人员、信徒奉行益于道法、利于人世的方针并积极参与建国和卫国事业。一向关心并为各宗教组织按国家已认可的各自章程、条例活动在法律框架内创造顺利条件。同时主动防止并坚决与一些利用宗教信仰来勾引他人挑拨离间、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这一点就表明我党和政府关于宗教信仰问题的一贯路线和政策、法律,为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创造重要法律环境。其不仅满足了日渐丰富的宗教信仰需求,而且符合越南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完)
作者: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