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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02 月 08 日, 星期六, 08:35 (GMT+7)
越南是联合国人权机制中负责任的成员国

编者按: 近年来在越南共产党、国家和人民的努力下,越南在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目标的过程中已取得了巨大成就。越南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社会主义的民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人权、公民权得到保障。这一切明确肯定,越南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全力发挥了成员国的责任。

在成为联合国成员国(1977年9月20日)之前,越南作为尊重自然人权的国家已经签署,自愿加入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人道法公约,如1957年越南加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同年越南还加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等。1982年,越南加入了两项关于国际人权公约,分别为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越南与挪威于2012年1129日举行的人权对话
(图片来源: btgcp.gov.vn)

尊重和保障公民权与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提高人民对人权的享受是党和国家的责任,绝不受任何势力的制约。越南共产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纲领》(2011年补充修订版)文件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是我国社会制度的本质,既是国家发展的目标,又是国家发展的动力。我们的国家是来自人民、由人民做主、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利得到国家尊重和保障。其中,人民直接当家做主权一直受到我党和国家的肯定。为了做好这点,越共八大中央书记处颁布了《关于制定和落实基层民主制度》的第30-CT/TW号指示。该文件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了解党和国家的法律、主张及政策的信息,尤其是与人民生活和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在该指示的基础上,越南政府也出台了《关于政府机关运作中实行民主的规定》的第71/1998/NĐ-CP号议定。议定对人民享有民知权、民议权、民查权提供保障。这就是确保我党和国家的“民知、民议、民为、民查”方针尽快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的重要政治和法律依据。

有关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问题,越南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越南促进社会进步与公平,体现在越南的每个发展步骤及政策中。越南继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协助社会所有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及易受伤害者的观点。为了确保国家机构与公民在管理国家和社会活动中都享有法律依据的保障,诸多法律文件、法律修改文件和新法律文件都在尊重人生权和人权、尊重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等原则上陆续出台。再次肯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党和国家在不同革命阶段的一贯主张。自从1986年实行革新开放以来,基于对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公民权与人权的保障度也得到全面发展。从越共六大至越共十一大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我党和国家一直将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民智提高、文化享受等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保障紧密联系。少数民族同胞、偏远地区同胞、贫困同胞均成为党和国家的头等保护的对象。据越南国会民族委员会的报告,国家在落实135号计划第二阶段(2006-2010年),中央拨出15万亿越盾的投资巨款,其中包括国际组织协助3.5亿美元,为少数民族同胞地区兴建电站、道路、学校、医疗站等近13000项基础设施工程。越南政府也采取了具体、务实的措施,落实政府关于对62个贫困县推行可持续的快速减贫的30a/2008/NQ-CP号决议。截止2010年,上述62贫困县已基本上解决了人民临时搭建住宅难题,拆除了73418个临时搭建的住宅,达计划的94.58%。目前,政府的社会住宅建设计划在许多地方得以落实,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解决工人、学生等低收入人群的住宿问题提供方便。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问题,至今在越南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通信自由等(被视为敏感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工作已取得巨大的成果。除了肯定人民自由言论的新闻法以外,越南国家还规定,政府机构要定期向新闻媒体提供政府相关活动的信息。越南媒体新闻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并发挥其积极作用。至今,全国有700多家新闻机关及850多出版品,68家中央级和地方级广播电视台,80多家电子报及上千个电子综合网站和博客。另外,越南人民还可以享受Reuters、BBC、VOA、AP、AFP、CNN等国际多家著名传媒机关的服务或使用Google、Facebook、Twitter、MySpace、CafeMom等社交媒体。越南记者协会现有会员达一万七千人。越南的互联网发展速度居东南亚地区首位,其服务价格也属世界上最便宜的。这对一个贫穷国家来说可是难得的通信自由保障。实践证明,越南新闻媒体不仅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责任,而且还为发现个人、机关、组织、基层政府的违法行为以及干部官员政治思想、道德水平、生活方式的不良现象,建设健康的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这完全废除了敌对势力诬告越南没有报刊自由,歪曲越南国事的论调。

在宗教信仰领域,可以肯定,越南历史上没有任何时期能比得上越南社会主义制度时期如此关心宗教公平、平等对待与自由发展等问题。在1946年宪法、1992年宪法以及近期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之中,我国都明确肯定,越南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享有信奉或不信奉宗教的权利。越南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依法尊重并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实际上,在透明、公开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中,越南已为各宗教落实“溢于道法、利于人世”方针,积极参加建国卫国事业创造顺利的条件。据越南统计总局数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只算佛教、天主教、福音教、高台教、和好佛教、伊斯兰教等六大宗教的信徒就有两千万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5%左右。如今,越南信徒增加率相当于人口增加率。全国有6.6万多宗教缙绅以及2.2万多祭祀单位。佛教学院、天主教神学院、福音教圣经神学院等培训单位都能在各级政府的帮助下正常运作。这些例子充分展示越南宗教实况,同时也反驳了“越南宗教被歧视、不得自由活动”之类的论调。

在联合国人权机制中,尤其是在革新与融入国际的过程中,越南党和国家一直体现出一个负责任的成员国。自从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后,越南已经将其具体化,并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制定越南国内的法律,如:1989年颁布的人民健康保护法、1998年的教育法、2003年的土地法、2006年的社会保险法、2006年的防治艾滋病法、2005年的反贪污腐败法、2007年的反家庭暴力法、2011年的性别平等法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都已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在递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通过的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之中,有关人权以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首次单列一章,其中适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等都得到明确的规定。至今,越南已经加入了几乎所有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这肯定:越南法律体系基本上都符合于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体系。

与此同时,在独立自主外交路线的基础上,越南一直奉行一贯、积极、遵守国际人权准则的人权对外政策。对联合国,越南就包括人权领域在内的国际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设性且负责任的建议。越南已经和正在将各项千年目标落到实处,并积极同国际社会一道,建设和平,消饥减贫,建立战略互信。越南高度重视定期性普查制度,并严格执行于2009年5月8日的首次审查报告。许多与会代表对越南的报告内容表示高度评价。他们都肯定发展中的越南人权保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创造性。越南也接受并认真履行第一次审查会议的建议,旨在按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话。自2010年7月至今,越南已经接待了联合国有关少数民族问题、贫困饥饿与人权问题、医疗保健权问题等特别程序代表。今后越南将会按照所缔约的国际人权公约接待联合国有关教育权问题、食物权问题以及文化权问题的特别程序代表,并考虑继续接待联合国有关其他问题的特别程序代表。

目前,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UNV)、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UNAIDS)、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UNIFEM)等机构。为了实现“一个联合国”的倡议,并加强各机构之间的有效配合,联合国已将越南选为八个试点国之一。

2005年底起,越南加快成立各专题工作组,旨在协助落实上述的倡议。越南政府完成了该倡议落实在第一阶段的工作量,世界各国对越南在这方面的主动和创新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再次体现了越南对联合国事物的高度责任感。在双边关系中,越南加强与诸多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与合作。越南与美国、欧盟、瑞士等国家制定了年度人权对话机制。越南对加强东盟人权合作做出了务实的贡献。越南积极参加东盟联合政府人权委员会(AICHR)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东盟峰会通过的《东盟人权宣言》的制定。

越南与美国的关系中,人权一直是各历史时期双方的核心话题。不可否认,有关人权问题越南与美国如今在认识与看法方面还存在不少差别,但通过坦诚的对话,双方都阐述了各自的开放、直率的观点。

实践证明,越南还要面对那些持有极端、霸权的人权观点的人群激烈反对。这些人借口民主、人权等问题以推翻越南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逼迫越南走向西式民主人权模式。他们尽力歪曲事实,诬告越南违背言论自由权与报刊自由权,非法逮捕和拘留包括诸多博客在内的“异议人士”,残暴对待宗教,并以强制判处宜安省14个宗教信徒、富安省的20个教民及西原地区“河门”(Ha Mon)邪道等为例。近期,宜安省宜禄县宜方乡美安教区高寨(Trai Gao)教民集会闹事,他们还利用越南判处违法公民一事诬告越南对宗教镇压。这些都是歪曲事实的论调。事实是,这些个人和组织被当地法庭宣判、处罚不是因为他们信仰宗教问题,而是他们带有捣乱了社会秩序与安全,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罪证。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保护人权与社会制度。越南也不例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也明确规定:“进行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宣传之罪”(第88条)、“借口民主自由权、妨害国家利益之罪”(第258条)、“进行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之罪”(第79条)等,......旨在严惩破坏社会制度与违法者等。这完全是理所当然的,合乎国际法律的。

上述理论、历史与实践依据充分表明越南是联合国人权机制中负责任的成员国。越南不仅是2014-2016年任期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候选国,而且还是真正合格的成员国。(完)

作者:胡志明国家政治行政学院人权研究院前院长  高级讲师高德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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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歪曲知识分子之作用的论调
当前,敌对势力采用多种狡猾的宣传手段和伎俩,以歪曲并否认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其中认为“只有知识分子才是社会的领导队伍”。可见,上述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没有科学依据并缺乏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