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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内

新闻自由是当今时代的基本人权之一。它是通过大众媒体获得信息、交流、交际,表达每个个人和组织的意志和愿望的权利。然而,与许多基本人权一样,新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

众所周知,不仅越南,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这样一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越南职能机关起诉一些记者或曾办报的人的违法行为是正常的。 记者也是公民,与所有其他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近日,当越南法院审理了一些利用“记者牌子”煽动歪曲、散布虚假信息的分子,一些人在社交网络或接受外国媒体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妄称:“越南压制记者”、“越南没有新闻自由”等。与此同时,一些外国组织和媒体,由于不了解或故意不了解越南的实际情况,编造和发布有关越南媒体的不实信息。诸如,无国界记者组织(RSF)发布了所谓的“2022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报告,捏造并声称:越南仍属于新闻业“非常糟糕”的国家之一。 此后,他们呼吁人们为“真正的新闻自由”、释放犯法的“新闻记者的自由”斗争。

那些违背大多数越南人民利益的人可能不知道或故意不知道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这种权利始终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申明:“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在都有制裁和法律规定,严格处理滥用新闻自由违法的行为。换言之,任何国家的新闻自由,都必须与每个特定历史情境下的政治体制、社会条件、道德和法律基础相联系。每个国家都根据具体情况和背景对其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在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判例法中,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允许政府预防和惩罚色情、淫秽、诽谤、冲犯、挑衅性的言论。2003年4月,CNN记者彼得阿内特(PeterArnett)(《来自激烈的战场》一书的作者,由新闻出版社翻译成越南语)因报道与白宫和五角大楼的观点不符而突然被解雇。在法国,言论自由法也对滥用言论自由权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保护人的尊严、打击诬告、抹黑,反种族、宗教歧视,反煽动暴力和仇恨等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制裁和处罚(《新闻自由法》,1881 年); 防止侵犯隐私(民法法); 禁止出版某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文件(刑事法)。在互联网上表达个人观点也受《新闻自由法》等的约束。

在越南,党和国家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46 年)第 10 条规定了言论自由:“越南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组织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居住权自由、在国内行走和出国自由等权利”。越南2013年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接触信息、集会、结社、示威游行自由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由法律规定。” 2016 年的《新闻法》、2016 年的《信息获取法》和 2018 年的《网络安全法》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对登载、散布虚假信息、歪曲、诽谤、否认政府的行为也有具体规定;捏造,引起人民群众的慌乱;歪曲历史;否认革命成就;触犯民族,民族英雄;提出虚假信息、诬告、触犯机关和组织的名誉、个人的荣誉和尊严等,都被依法严明处治。这样,在法律方面,越南党和国家颁布了完整、同步、与国际人权法相一致的言论自由权法律框架。

从八月革命胜利77年以来,公民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权利始终受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人民群众的享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目前,越南有800多家印刷和电子新闻机构,70多家拥有广播、电视活动许可证的机构。全国新闻机构从业人员4万余人,其中17000余人获得记者证。越南被世界公认为世界上互联网增长和使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拥有超过 6800 万人口(占人口的 70%)。

多年来,越南新闻界一直扮演着作为党和国家的声音、人民的论坛的角色;主动、及时、有效地通信国家重大问题,引导舆论与凝聚社会共识。越南新闻机构是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桥梁,迅速、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主张、路线,国家和政府的政策。特别是新闻机构在经济复苏过程中发现并诚实反映了好人好事榜样,热情地支持和鼓励新的因素、有效模型和积极的表现;从而鼓励干部、党员、群众和劳动者奋发图强,攻坚克难,完成任务。

新闻的基本和重要功能之一是监察和社会反馈。在过去的近一个世纪里,越南革命新闻有效地推动了这一功能,特别是在 Covid-19 大流行后的社会经济复苏中。新闻已积极参与社会监察和反馈,积极参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政策和法律划定;斗争打击敌对、错误观点,反贪反腐反消极和社会弊病。在专业活动中,记者不畏困难和挑战,与实践打成一片,发现政策颁发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从而建议职能机关及时修改、整顿。与此同时,揭露了许多严重的贪污、消极案件;提出遏制和克服措施。报纸和传媒已创造强有力的斗争舆论,斗争、谴责贪污、消极现象。这就是让好的打败坏的,让正确行为日益得到推广和发展的斗争。其证明越南新闻自由的生动表现。

但是,一些组织和个人不了解或故意不了解而提出歪曲、捏造的论调。他们以“民主”、“人权”的名义,鼓吹新闻自由,而没有依靠于忠实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一种法律框架之外的无原则的“新闻自由”。

他们要求越南按照“西方新闻模式”组织和管理新闻界,并要求“新闻界私有化”,将越南的新闻界变成为他们的阴谋服务的工具。他们尽最大的努力去赞扬、宣传和赞美那些他们用美丽的词来描写的人,例如:“自由记者”、“民主斗争者”、“持不同政见者”,实际上是那些违法的人,已经被越南法律处理了。

根据越南宪法和法律文件,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自由持有意见和持有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自由寻求、接收和分享信息,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国家的道德、文化和传统价值观,不得任意诬告、诽谤、欺骗、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他人自由。个人和组织必须对其在社交网络上的行为和行为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信息内容。

越南法律“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无论那个人是谁”。事实上,越南反腐败和反消极的斗争一直是这样进行的。因此,个人“随雨滴水”、“趋炎附势”,盲目追随敌对反动势力,反对和违背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人,必将被按照现行规定处理,为利用自由民主权侵犯国家、组织和个人利益,甚至是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罪名而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每个越南公民都需要正确认识言论自由的权利,从而提高参与社交网络时的责任感,提高警惕,积极斗争,反对和防止错误论调、毒害信息,并积极分享、传播健康的信息。(完)

作者:杜富寿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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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人民军总政治局在党的宣教工作中的角色
在越南革命历史中,党政工作始终是越南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政委、政治员、指挥员和政治机关一项基本工作。其目的在于保持并增强党对军队的绝对、直接、全面领导,确保军队具有工人阶级性质、人民性质和浓厚的民族性,绝对忠诚于党、国家、人民,随时接受并圆满完成所有被交付的任务。越南人民军队中的党政工作是党宣教工作的一个辩证统一部分,用于树立理想,培育对党和人民革命事业的信念;又直接有助于提高干部和战士的精神力量和政治决心,这就是取得胜利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