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关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获取信息等权利的的规定基本上是足够和同步的,完全符合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其中,已明显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受限制的具体情况,旨在保卫国家民族利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1.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获取信息等权利与公民义务的关系
在国际和越南法律文件上,“权”这个概念包括权利和义务。其中,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和获取信息权已得到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承认为人的基本权利,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对享受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的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显规定。据此,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享有言论自由、使用报纸、通信、因特网、社交网等工具的权利。但是,享受这种权利的人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接受权利的限制。行使这些权利要履行义务和特别责任,这一事可能会受一定的限制,旨在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威信,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社会公道。
在越南,“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集会、结社、示威等权利”已得到2013年宪法承认,其在2016年《新闻法》、《获取信息法》、2013年政府《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因特网服务和网上通信》72号议定等具体规定,并得到严格实施,在社会中营造民主气氛。其肯定和体制化党和国家尊重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创造新闻作品、向报纸提供信息、在报纸上反馈信息、获取报纸信息等权利的一贯观点。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得到更广泛的规定,其不仅是由国家机关公开信息的被动权,而且还是要求国家机关、组织提供的主动权。在网络空间上,越南国家也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获取信息等权利作出规定。据此,除被法律禁止的服务外,公民得以使用因特网上的各种服务;使用者要遵守保障信息安全安宁的规定;要对自己存档、提供和发布的信息负责任。
|
2016年版《新闻法》普及培训会议(图片来源:nhandan.com.vn) |
像其他权利一样,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获取信息权的行使要由法律规定并要在法律框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已得到明显规定,不得侵犯国家民族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按法律规定,为了国家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公德和公共卫生而限制这些权利是必要的。登载或发散歪曲、诽谤和否认政府的信息,捏造信息,激起人民恐慌,歪曲历史、否认革命的成就,冒犯民族、民族英雄,提出失实、歪曲、诬告的信息,侮辱破坏机关、组织的威信与个人的名誉、人品等行为都被法律处置。对获取信息权作出规定的同时,法律也就公民得以获取和不允许机关组织提供的信息作出规定。这样,越南法律关于“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义务和特别责任”或“一定的限制”等规定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法。
目前,在越南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不仅得到很好地保障,而且还是反消极斗争的积极因素。诸多贪污大案被报界揭露。近年来,各团体组织、祖国阵线已积极参加监督和争辩国家政策。
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和世界情况发表意见”、参加争辩和监督等权利得到党和国家尊重和鼓励。但是,关键的是在哪争辩及其动机是什么,确保客观性;避免抹黑社会,被不良分子利用,损害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2. 坚决斗争与严明处置利用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的行为。近年来,出现所谓“政见分歧者”的“不暴动斗争”,“不遵民事”,“从众心理”等。这些“政见分歧者”违反越南法律的行为又得到西方报纸通过“越南扼杀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因特网自由权”、“违反人权”等旧调加以鼓吹。这完全是非法无理取闹与横行霸道的。因为,越南法律并没有西方报纸所说的“ 政见分歧者”的规定。因此,越南法律系统上没有所谓“政见分歧者”的罪名,并没有规定所谓“分歧”意见或与国家持不同意见是犯罪行为。但是,实践证明,有些人利用言论自由权,自己戴上“政见分歧者”的帽子来发表歪曲事实、破坏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文章。武光顺、阮文典、陈黄福、陈氏俄、阮玉琼如等人是典型的例子,这些人以1999年《刑事法》第88条规定“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国家”罪名而被法院给以适当的判决。这是利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进行违反越南法律的行为要付出代价的生动例子。在法庭上,这些人辩论道,他们只是“政见分歧者”,以“不暴动”方式进行合法斗争,完全不违反法律(!)但实际却完全相反。这些人已在因特网上登载多片视频,诽谤政府,捏造谣言,歪曲事实;利用民主自由权侵害国家利益、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换句话说,这些“政见分歧者”就因他们的违反法律行为而被法律处置。
世界上,暴乱颠覆一般按“不暴动”、“不遵民事”斗争演变成“从众心理”的搅乱安全,最后是从局部到全国进行暴乱颠覆。这是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推翻制度活动的“经典剧本”。
在越南,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因特网使用权已经和正在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彻底利用来诬告、抹黑越南共产党的执政作用,破坏越南社会制度和国家。他们所谓“河内制度是独裁极权”、越南共产党“剥夺人民的权利”、“站在法律之上”等谬论都是大肆诬告,在实际和理论上都是错误的。世界上,有关言论自由权的法律乃至各国的法律系统都面向保卫社会制度的目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明显规定,全部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该规定默然承认各民族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再说,法律一向带有政治性、历史性与文化特殊。在越南,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得到2013年宪法第四条明显规定,并得到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国会给以承认。越南共产党不仅是越南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而且还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的监督,在法律框架内活动。2013年宪法第2条规定:“1、越南社会主义国是属于人民的、由人民所组成、一切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2、越南社会主义国由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联盟为基础的人民。3、国家机关在行使各种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中,国家权力既有统一,又有分工、配合、监督”。鼓吹“多元政治、多党制”以及援引西方“三权分立”模式来反驳越南国家制度等论调只不过是抹黑越南制度的手段,在当前世界社会模式多样性背景下体现认识的幼稚。
这样,从理论、法律和实际角度看,越南法律完全符合于国际人权法,尊重和保障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获取信息权等人权。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获取信息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是一致的,两者之间互为条件和前提的。公民想要行使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获取信息权就要履行法律的规定,旨在保卫社会制度、保卫国家和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反而,若有违反法律行为,这些权利会被限制或剥夺。(完)
作者:高德泰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