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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不可脱离国家主权

在全球化的今天,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极其关注的问题。利用这个问题、敌对力量促进破坏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他们的论调是 “人权高于国家主权”。事实真如此吗?

在人权方面打击我国是敌对力量的核心手段。不过,我们要清醒地认出一个事实,敌对力量的数量不断增加其成分和对象不断变化。其包括受到外国的“接力”、政治、经济上的协助的国外非政府组织(NGOs),如:自由之家 (FH),国际特赦组织 (AI), 无国界记者组织(RFS), 保护记者委员会(CPJ) 人权观察组织 (HRW)等。此外,有些来自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欧洲议会的反共参议员,还有国外流亡反动组织、分子以及丰富多彩的机会主义者,非法网站、打击共产党脸书账户等等。他们的手段不外乎利用民主、人权等问题,通过所谓常年报告来曲解、歪曲事实。要提到一个事实,他们不断跟踪越南的情况,对越南刑法第88条 “打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宣传” 被逮捕的罪名特别敏感,抗拒国家人员实施职责,捣乱治安秩序。通过这些行为,他们 “号召” 越南政府要释放所有“良心囚犯”,指责越南当局随便抓人。他们重复论调,说:“越南有独裁的制度,有着极权主义”; 越南国家“严重侵犯人权”,特别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因特网等自由权利,因为这是人原有的权利”。

不仅如此,他们还故意错误地引用2013年越南宪法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力与义务的第二章来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做辩护。有不少这类的“政治家”, “学者”用一些不完整的文章做根据,说:“人权高于主权”,“人全是没有国界的” 等等。有上述的论点,他们鼓励不符合越南法律的行为,为外国组织提供干涉越南内部的理由,国内极端分子与国外反动组织紧密配合。列如,最近美国右翼势力对越南在政治上施加压力,要求对越南实施制裁。他们的理由是越南违反人权。这个法规是“马格尼茨基:对全球人权的责任”,2017年美国的 “国防预算”(NDAA)” 的S.2943条。

那么,上述的言行符合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普遍看法?这些论调政治含义的本质是什么?

首先,要提到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普遍看法是什么?从历史上看,基于最重要、最普遍的的文档,至今, 关于人权的专家、学者已经提及下列文件: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 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和《权利法案》(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1945年联合国宪章;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有两个基本的公约,是: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述两条公约和人权的际宣言被国际社会看做《国际人权法》。

据此,人权概念含有两个基本内容。在哲学-人文方面,人全是个价值,包括(1)人品:是物质方面的条件,如吃、住等 和请神生活,如按照法律法规人格受到尊重;(2) 自由:可以理解为能够做法律不禁止。(3)平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不分性别,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等的(4)人道主义精神、宽容。(5)每个人对社区的责任:可以理解为,享有各个权利的同时,每个人都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目的是“维持社会安全、秩序、身体健康或保证其他人的基本自由权利”(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18、19条第3款)。因此,绝对没有人权 (个人权利)高于主权的说法;更没有任何人可以做任何而“忘记”社会责任。换句话说,人权无论在哪里,在哪种社会模式也必须是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其他人的权利,权益和利益。

作为一个法律价值,人权是法律规定(在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目的为保护和确保人的人格和尊严以及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 同时每个人都要对社会有义务和责任。因此,这个观点指出:人民是“权利”的主体,国家要尊重“权利”。应该指出的是,按照联合国的基本文件,人权概念不仅是个人的权利,还是国家、民族和集体的,特别是属于弱势社会群体。关于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根据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第一部分)所规定:“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决权,出于该权利,各个民族都有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和发展道路”。这一规定假设:任何国家都享有建立政权和法律制度的权利,任何人、任何一个国家甚至联合国也没有有进行干预的权利。关于自决的权利,在维也纳(奥地利)于1993年国际人权会议重申:“民族自决的拒绝是对人权的侵犯”。在这次会议上,各成员国首次同意作出的人权“专一”的概念。该文件说:“国际社会必须全面看待人权以公平的方式,...(和)必须永远记住的民族特征,地域特点的重要性以及历史、文化和宗教的不同情况;各国不论政治制度、经济、文化……。这是各国之间的人权分歧的哲学- 政治依据。这意味着,不应该按照一个特定国家的标准来评估其他国家的法律。

关于集体权利和弱势群体的权利,根据国际社会的普遍观念,人权还包括“开发权”。因此,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都有贡献,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之成果的权利,所有人权和自由需要得到充分实施。社会团体的权利弱势群体,包括:儿童(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女性(1979年消除对女性一切歧视公约(CEDAW)、残疾人(2007年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理论和实践上,确保这些人的权利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越南已经签署并批准上述三个公约。因此,“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论点若不出于政治动机也是对人权的幼稚认识。

其次,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论证的政治性质是什么?敌对势力、机会主义者、思想蜕化者认为:(1)在国内,他们制造精神、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鼓动个人和组织(包括网络上的虚拟组织)继续违反法律采取行动,破坏国家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条件具备时将制造暴乱颠覆推翻政权;同时,诬告我党的领导为“独裁,极权主义”、“非人权”等(2)。在海外,他们利用上述论点,鼓吹越南海外人群尤其是带有仇恨的背叛者破坏党和国家的团结政策。

第三,党和国家对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看法如何?早在1930年党的第一纲领(简要纲领和简要策略)我党确定了越南革命的目标是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社会,给人民带来公民权利。革新时代,1992年7月,(第七届)越共中央书记处下达了12-CT/ TW号的指示:“人权是人类普遍的价值观。这是劳动人民对压迫和剥削长期斗争的成果。这也是民族解放、阶级解放的成果。只有在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人权才能够得到最普遍、最全面、最充分的保证”。继承关于人权的纲领和观点,2011年的纲领已经把民主制度的价值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联合在一起。其中目标为建设一个 “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由人民做主,人民能够享受一个温饱、自由、幸福生活,人民能够有机会全面发展,有一个由人民,为人民,由党领导的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世界各国有着友好合作关系的社会”。

与上述的观点一致,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早就参与签署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1982年,越南签署了两个基本的国际公约:(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至今,越南已经参与有关人权的所以国际公约。所以,对我们党来说,人权和社会制度紧密相连;民族独立是人权的前提。党十二大进一步肯定:把国家、民族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观点是越南与其他国家和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建设关系的依据。至今,越南已与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五个成员国建立外交关系。双边关系中,双方都确认一个原则:尊重联合国宪章和相互尊重政治制度;相互尊重各自国家政策、包括人权在内的法律。

可以肯定:对我党和国家来说,人权与民主制度一道而行,在建国卫国事业中,人权既是目标,又是动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家的责任同时也是权利。所以没有国内外敌对势力、机会主义者正在宣传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无国界的人权”之类的说法。(完)

作者:高德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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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歪曲知识分子之作用的论调
当前,敌对势力采用多种狡猾的宣传手段和伎俩,以歪曲并否认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其中认为“只有知识分子才是社会的领导队伍”。可见,上述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没有科学依据并缺乏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