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越南在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方面取得了显着进展。然而,敌对势力不仅拒绝承认,而且还试图以“越南没有民主、人权、自由言论和强制社交网络”的歪曲和荒谬论调加强破坏活动。这是一个需要打击挫败的问题。
对越南民主和人权状况的扭曲和荒谬论调
将所有问题政治化的扭曲和荒谬观点在敌对势力对越南民主和人权的破坏策略中很容易看到。他们强迫性地将道德元素插入法律术语中,典型的是他们经常高呼的“良心犯”,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调反映折衷主义、诡辩、不道德的思想。因为,在越南和世界各国的司法系统中没有“良心犯”一词。事实上,所谓“良心犯”,只不过是鼓吹煽动对象破坏和歪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伎俩。对范志勇、阮祥瑞、范志诚、艮氏釵、范氏端妆等破坏对象进行公开、严格审判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的必要工作,以防止违法行为发展到危害社会的程度。在法院,这些对象都公开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判结果。然而,一些对越南没有善意的外国组织发表声明批评越南法院,并对那些因犯罪行为而被审判的人表示支持和鼓励。这实质上是一种扭曲越南人权状况的错误法律行为。
他们还认为:越南看待人权的内涵过于宽泛,偏向于社会规范,而忽视了对个人具体自然权利的保障。他们故意忽略一个明显的事实:保障个人的具体自然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与社会利益相关联。不仅在越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是笼统地、抽象地实现普遍人权,而是放在具体个人权利和与该个人直接相关的社会群体权利之间的自然关系中。仅仅根据一些未经证实的政治敌对信息来评价越南民主和人权状况,将是一种荒谬的看法。这在“人权观察” (HRW) 自2013 年的全球人权报告中最为明显。
敌对势力打着普遍人权之名,大力鼓吹西方人权。他们自己把西方文化当作世界中心,认为西方人权支配着世界各地的普遍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这种观点被个人和组织的资金所支配,严重违反了关于禁止干涉别国内政的国际公约和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人权观察”的人权报告经常受到许多国家的批评和谴责。
每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背景、传统价值观、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对普遍人权也持有不同的态度。新加坡已故总理李光耀先生曾断言: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允许不受限制地行使这些权利,因为盲目应用这些想法会导致严重后果。美国前驻越南大使皮特·彼得森曾这样表示:不能根据100%满意度的标准来评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与其他任何国家一样,美国无法满足这一标准,在人权方面,一个国家不可能获得 100% 的满意度。
多年来,越南人权保障工作得到了许多国际领导人、政治家、观察家和游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专门研究东南亚政治的记者大卫赫特先生在受英国广播公司时称,越南共产党采取负责任的行动并将人民放在首位。此外,越南成功将风险转化为机遇,实现双重目标:本着“绝不漏一人”方针防控新冠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成果得到了国际政客、专家和媒体的许多好评。这是我党我国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生动体现。
“越南没有民主、人权和强制社交网络”——歪曲和荒谬的论调
敌对势力和反动分子推动进行歪曲的宣传,他们说越南强制言论自由,这行为是网络新闻自由的敌人。他们指责我国政府任意逮捕和起诉异议人士;审查和关闭网站;制定刑事法律;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行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他们歪曲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权利,认为这些权利是绝对的,企图进行挑衅、抵制和报复,包括抹黑、反对社会制度,尤其是通过社交网络上的“肮脏”直播等。从而,以文学和新闻事业的名义推动成立“独立文学”、“独立记者协会”、“无国界记者”、“88号工程”等组织,旨在反对政权,反对国家逮捕和监禁独立记者,争取所谓的“言论自由”。他们还对越南的新闻自由进行误导性排名;施压要求释放因违反越南法律而被逮捕的人,他们称之为“独立记者”、“博主”等。这些都是歪曲和荒谬的论调,因为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是我党我国的一贯主张。我国主张,新闻媒体既是人民群众表达思想、感情和愿望的平台,又是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桥梁。据此,新闻媒体能充分发挥社会批评的作用,向党和国家提出意见,在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引导舆论导向,为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增强国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作出贡献。为落实这一观点,越南国家特别重视制定和完善有关保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的法律体系,2013 年《宪法》、2016 年《新闻法》和2016 年《信息获取法》对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和信息获取权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国家的责任,为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提供有利条件;确保所有公民在行使信息获取权时一律平等且不受歧视;确保为公民提供准确、完整、及时、透明、便捷的信息。特别是,在印刷、传播和广播之前,媒体不会受到审查。
目前,越南有大约41,000名在从事新闻工作的人,有779家新闻机构(其中包括142家报社、612家杂志、25家独立电子新闻机构),72家获得广播许可的新闻机构,共计87个广播频道和 193 个电视频道。截至2021年6月,网民数量达到近7000万,2020至2021年期间增长0.8%(占国家总人口的70%以上);使用社交网络的人数近7600万人,一年内增加近1000万人(相当于总人口的73.7%)。越南被评为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排名第 12 位的国家,在亚洲 35 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6位。
另一方面,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和信息自由权不是绝对权利,而是有限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被视为民主的基本原则,甚至被视为民主和发达国家的“氧气”,但其未被国际社会承认为绝对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等国际人权文件均确认: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伴随着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旨在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群众健康或社会道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限制这种权利,例如:美国《刑法》第 115 章第 2385 条对言论自由权限制进行详细规定;德国2015 年《网络安全法》(2018 年修订)规定:社交网络服务若出现用户侮辱他人、引起仇恨、散布假新闻等案件,可处以最高 5000 万欧元的罚款。
为了满足国际人权标准,越南制定和完善了保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框架,记者在法律框架内作业并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严禁一切滥用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来侵害国家利益、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切违法行为均被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秩序处理,确保公开、透明、准确、合法、不冤枉人、不漏一人一案。同时,我国经常考察、评估并根据社会活动特别是网络空间中的文化行为规范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和政策。以上所述的事实暴露了对越南言论自由的片面和扭曲论调。(完)
作者: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祥维坚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