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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女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工作

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我党和国家一直重视确保人权,包括妇女的权利,特别是女职工的权利。 但是,有些人却否认这一事实。 那只是少数人的意见。

在越南,人权和公民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政治、民事、经济、文化和社会等人权和民权都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中,并得到承认、尊重和保”1。 其中包括妇女的一般权利乃至怒职工的权利。但是,有人声称,在越南,没有性别平等,女员工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处于同一工作岗位的男女之间仍然存在收入差距;妇女获得高收入工作的机会比男子低;女员工不如男工受到赞赏等等。这些都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他们故意忽略越南的性别平等和女员工的权利。 实际上,妇女除了拥有充分的人权和民权之外,还享有劳动权,并得到保护;参加劳动关系时,女性职员也享有自己的特殊权利。无论从法律还是从实践上都这一点都得到保证。

政府副总理武德儋与2020年创业优秀妇女

越南法律承认并保护女员工是保护劳动领域中的人权。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女员工的劳动力、合法权益,而且还包括许多方面,例如:就业、职业、收入、性命、名誉、人品和休息需求等...体现在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保证女员工平等的工作机会、收入和工资。 这一点在《 2013年宪法》和《 2019年劳动法》中规定。2013年《宪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在政治、民事、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没有人受到歧视”; 第26条第1款规定:“男女公民在各个方面都是平等的。国家制定确保两性关于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政策”。 《劳动法》规定女员工在工作保障方面的平等:第5条规定“女员工享有以下权利:a)工作、自由选择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学徒制、提高专业水平; 不受歧视,不被迫工作,在工作场所不受到性骚扰……”。根据该规定,所有的女员工,特别是女性女员工,有权根据其健康状况和专业水平选择合适的工作。 国家制定了确保女员工就业的政策:第135条规定“确保男女员工人的平等权利,采取确保性别平等和防止在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措施”。2006年《性别平等法》的第13条规定“男女招聘资格和年龄是平等的,在工作场所受到平等待遇,……”。因此,越南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在应聘的时候都受到平等的对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实际上,也是如此。 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特别明显、无需证明的。

《劳工法》规定了男女同等的工资,不歧视女员工,并保护女员工的权利:第95条规定“雇主根据商定的工资、生产率和工作质量为工人支付工资”。因此,雇主根据商定的工资,生产率和工作质量,在男女员工人之间支付相等的工资。国家“鼓励雇主为男女员工人创造有利的条件,使其有稳定的工作……”,她们都是平等的,不受歧视; “采取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水平、照顾女员工健康并增强女员工的身心福利等措施,以帮助女员工有效地发挥其业务能力,将工作生活与家庭生协调结合”(第135条)。女员工得到平等的提拔和任用机会:2006年《性别平等法》第13条规定:“男女在职位提拔和任用方面上是平等的”。

其次,要确保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带婴儿期间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现行法律包含许多有关女员工怀孕、生育和带婴儿期间休息时间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险。《 2019年劳动法》第137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在边境、海岛和偏远地区工作,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或者带12个月以下婴儿的女员工),不允许雇主雇用女女员工在夜间工作、加班和出差, 除非员工自己愿意。为确保生殖健康和照顾婴儿,《劳动法》规定女女员工的职业和工作时间,具体为:从事繁重、毒害或危险的职业和工作,从事不利于生殖功能和怀孕过程的工作,并向雇主通知,就可以换到更轻松和安全的工作,或减少每天工作1小时,而不会削减工资和其他福利直到照顾12个月以下儿童的时间结束。

法律保护女员工在结婚、怀孕、产假和照顾婴儿时的工作权,并优先在怀孕和照顾婴儿期间签订合同。同时,制定一些确保女职工健康的规定,例如:照顾12个月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有权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休60分钟,但仍可享有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额2。女员工如果得到主管医疗机构的确认,继续工作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就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以确保胎儿的健康。

在分娩期间,女员工有权享受《劳动法》的产假规定:享有分娩前后的6个月产假的权利; 产前假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女员工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产假就从第二个婴儿算起,多生一个就多加1个月。产假期间,女员工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产假制度。在规定的产假结束时,如果女员工还需要申请无薪产假可以与雇主商量。然而,为确保女员工的权利,《劳动法》还规定,女员工休了至少四个月的产假后可以在产假结束前重返工作,但必须在雇主的同意下提前通知,并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关于重返工作对健康无害的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除雇主支付的工作日工资外,女员工仍有权享有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产假津贴。领养06个月以下子女、代孕的女员工仍有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有产假制度。

第三,确保适当的工作场所设施,并防止对女员工的性骚扰。 这是确保女员工权利的重要因素。工作场所条件受到关注,并保证不会直接影响女员工的工作质量。 如果设施基础得到安全保障,适合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女员工的创造力将发挥到极致,提高劳动生产率,她们会感到安心并专注于工作。现行的法律关于适合女员工的设施基础在第136条第3、4款中规定:“确保工作场所有足够合适的浴室和卫生间。 为员工帮助建造幼儿园,或支付部分托儿和幼儿园费用”;保证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2019年《 劳动法》规定劳动领域的违禁行为,第8条第3款规定“劳动领域的违禁行为:工作中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劳动虐待,强迫劳动。工作中的性骚扰……”。政府于2020年12月12日发布的第145/2020/ND-CP号议定,详细规定在关于《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条件和劳资关系以及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若干条款的指导实施的 第84、85和86条。该议定还具体规定什么是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雇主关于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定; 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明确规定组织和实施有关女员工和性别平等政策的责任(第87条)。

目前,法律文件和政策体系已逐步完善,确保女员工的权利,增强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为妇女能够享有劳动领域中的权利创造有利条件。

政府已经发布了许多突破性政策,例如2019年《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女员工权利的内容已纳入许多已发布的战略、计划和政策中。欲来越多妇女参加经济活动,并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好工作,带来更高的收入,有助于确保越南女员工的权利。

上述事实是越南始终保障人权,特别是女职工权利的证明;同时,也是反驳利用人权和女员工劳动权利破坏越南革命的错误观点的基础。(完)

作者:国防部、政治学院阮有福大校、硕士与杜春兑上校、硕士

                                

[1] 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4条

[2] 2019年《 劳工法》第137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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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人民军总政治局在党的宣教工作中的角色
在越南革命历史中,党政工作始终是越南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政委、政治员、指挥员和政治机关一项基本工作。其目的在于保持并增强党对军队的绝对、直接、全面领导,确保军队具有工人阶级性质、人民性质和浓厚的民族性,绝对忠诚于党、国家、人民,随时接受并圆满完成所有被交付的任务。越南人民军队中的党政工作是党宣教工作的一个辩证统一部分,用于树立理想,培育对党和人民革命事业的信念;又直接有助于提高干部和战士的精神力量和政治决心,这就是取得胜利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