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那些自称“民粹”的网站上,有些分子称:对于越南共产党而言,选举提名只是党及其“延伸”组织的“专利”。除了党“私下”选择“若干”个人外,自我参选的人几乎都被“毫无遗憾”地淘汰掉。他们“呼吁”网上“民主家们”“自行参选”;呼吁“虚拟签名”,大声喧闹为某某人投票等等,以捣乱、破坏选举。
最近,基于破坏国家、歧视制度的“思路”,他们又上传了多篇关于此次选举“合法性”的文章。在他们看来,越南的选举活动没有“合法性”(!)。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众所周知,截止1945年八月革命,越南人民从未享有过公民权和人权。当时,诸如荷兰、英国(17世纪)、美国、法国(18世纪)等国已经在资产民主革命后则享有了这些权利。而越南人民获得各项民权和人权是在越南共产党和胡志明主席领导下的民族解放革命之后的事。
越南人民的第一次选举在1946年1月6日举行,正值法国殖民者在西贡打响仇恨的第一枪之时。此后,越南民主共和国(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国会以及越南人民的首部宪法,即1946年《宪法》问世。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选民为他们所选择的政党的候选人投票。由此,各政党在议院和国会中一般占有多数席位。自由代表当选数量很少。越南也像其他一党执政的国家一样,理所当然,国会(议院)代表(议员)也应由占大多数的政党的党员构成。那么,一场选举的合法性到底是什么?
首先,一场选举的合法性应建立在其政治前提之上,换言之,其政治体制和领导者与执政者是否“名副其实”?
事实表明,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未曾有过一个人群、一群民众或人民可以自立为王。只有那些讨好民众和缺乏政治头脑的人才会认为人民掌权的地位是自立的。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划分必然会产生政治组织和政党。到了一定时期,某些政党通过宪法、法律(也称社会契约),成为领导力量,掌握国家和社会权利。同时,这一掌权的政治力量依照自己的观点建立起各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权力或立法机关(国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构。迄今为止,人类已经经历过许多不同的国家组织运行体制,其中包括宪法对选举的规定。
在我国,选举的合法性建立在越共领导下的政治体制之上,自从1945年我国得到独立至今已经历了70年。越南人民如何表决通过《宪法》取决于国会的规定。任何人均无权将其宪法通过的方式强加给越南人民。还记得2013年国会投票通过宪法之前,该文件已广泛公布在各种大众传媒上,以便征得民意,包括海外侨胞。许多国内外专家表示,越南2013年的《宪法》是一部先进的宪法,里面已更新了许多人类的共同价值,特别是,这部宪法已写入了所有人权内容。
有些异见认为,在各场选举中“人民可以参加投票,但选举的全部过程、流程及手续要按越共安排,受越共支配”。2013年《宪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难道越南共产党还要将此次选举交由各位“网络民主家”按照西方观点来指导吗?
当然,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除了完全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选举安全,同时阻止坏分子利用民主权破坏各场选举之外,并没有任何其他利益。
2015年越南《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对协商会议做出了规定。这是越南祖国阵线中各社会-政治组织与各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会议。协商会议与国家选举委员会都是国会选举的重要民主机制。协商会议旨在保证选举标准、代表机构的正确性(完全保证各阶级、阶层、民族、性别、宗教等的参与),取得社会共识。
实际表明,如果没有协商活动就无法得到一个有足够代表性的提名名单交予权利机关。因此,就不能保障人民权利参加到国家管理工作之中。事实也证明,选民常常借助协商结果来权衡投票给哪位候选人。
2016年1月4日越共中央第十一届政治局《关于领导第14届国会代表和2016-202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的51-CT/TW号指示》要求:
保障选举民主、平等、依法进行;推选有想法、政治立场坚定、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有代表性的人物。特别是“不将有政治投机、贪图权利,思想落后保守等表现的人列入候选名单。”
在这一指示中,完全没有越共独霸选举权或要求选民必须给党的代表投票。
由此可见,越南各场选举“就像一次已经安排好的宴会,吃什么、吃多少,用什么调料都已经有权利机关指派好了”,人民“不能选择确实能代表自己的人”一说,是赤裸裸的污蔑,是卑劣的政治手段,企图降低越南共产党的名誉,将我们的社会制度转化为外来的“民主”、“人权”形式。
真正的越南公民以及所有的世界良民绝不会认同或允许这一恶毒、危险的阴谋手段存在。(完)
作者: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