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补充〈关于军事与国防领域十一部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该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这是完善军事、国防体制的重要发展步骤,确保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同步衔接,符合宪法精神和两级地方政权体制的特点,有助于建设巩固的全民国防体系,满足在新形势下保卫祖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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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局首长在2025年军队法律报告员集训会议上发表讲话 |
近年来,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多次作出重要结论,强调必须继续朝着精干、高效方向推进政治体系组织机构革新。其中重点是:越共中央政治局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第121-KL/TW号结论,对越共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继续朝着精干、高效方向推进政治体系组织机构革新若干问题的第18-NQ/TW号决议进行了总结;越共十三届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4月12日通过了第60-NQ/TW号决议,一致决定取消中间行政层级(县级),合并省级和乡级行政单位,大幅减少行政单位数量;中央军委于2025年4月25日颁布的关于继续朝着“精、简、强”方向调整地方军事组织,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的第839-ĐA/QUTW号方案。这些变化提出了必须调整相关法律规定的新要求。同时,随着政府第6号《国家数字化转型方案》的实施,以及若干部委、行业机构的合并、改名和职能调整,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因此,颁布《修改、补充〈关于军事与国防领域十一部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该法律的制定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合宪性和统一性,为在新发展阶段圆满完成军事、国防任务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法共包括12条,其中11条对11部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另1条规定法律的施行效力。具体的修改、补充和废止内容如下:
1. 《国防法》
修改、补充和废止第9、21和22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其中,为适应地方两级政权体制,在第9条第1款中首次强调“乡级”是构建防御区的重要基础。有关戒严令、宵禁令的条款也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具体权限。具体如下:第22条第3款第b、c项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可在一个或若干乡级行政区发布宵禁令;乡级人民委员会可在其辖区内的一个或若干地点发布宵禁令。
2. 《越南人民军军官法》
修改、补充和废止第11、15和40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其中,在第11条和第40条中对军官职务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例如:取消省级边防部队指挥部及县级军事指挥部的指挥长、政治委员、副指挥长、副政治委员等职务,以确保与中央军委《第839-ĐA/QUTW号方案》相一致。
同时,补充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职权,具体如下:第40条第1款b项修改、补充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居住在本地的干部、公务员和预备役士官行使相关人事决定权”;第2款b项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担任团级及相当级别以下指挥职务的预备役军官,以及军衔为上校及以下的预备役军官,行使相关人事决定权。”
3. 《职业军人、国防工人和国防公务员法》
修改、补充有关预备役职业军人退役的第27条。与以往相比,为适应两级地方政权体制,规定由地区防御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对达到退役年龄或因健康状况不再符合预备役服役条件的预备役职业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因为行政体系中已不再设县级单位。
4. 《兵役法》
修改、补充、废止第4、13、15、16、19、20、28、29、34、35、36、37、38、39、40、42、44和47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4条第8款对逃避兵役的行为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明确指出:“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是指不履行兵役登记决定、不履行征兵体检决定、不履行入伍决定、不履行集中训练、演习、动员准备和战备检查等相关决定的行为。”
第16条规定,公民可通过现场或网上两种方式登记兵役义务,不再像以往那样仅限于现场登记。
根据新法规定,将原属县级权限上调至省级权限的事项包括:
决定被征召入伍并履行人民公安兵役义务的公民名单;确定暂缓或免征入伍的名单(第35条第12款b项、第42条第1款);认定在和平时期完成现役兵役义务的公民(第42条、第44条)。
同时,将原由县级行使的权限下放至乡级,具体任务包括:对预备役下士官、士兵进行健康检查;对个别公民下达入伍命令(第34条第6款);组织征兵的预选与征集,并负责组织兵役及人民公安义务的体检(第40条第3项);组织实施应征入伍和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第47条第2款)。
此外,将原属县级军事指挥部的权限调整为地区防御指挥部的权限,包括:将不再符合条件的预备役士官、士兵从兵役登记名单中除名、办理退役手续(第29条);以及由地区防御指挥部负责组织征兵交接仪式(第35条第2款)。
5. 《越南边防法》
修改、补充、废止第5、10、11、14和21条若干款项的多项重要规定,主要包括:
第5条第5款首次明确提出建设边境防御区的要求。第10条规定,边境乡级政府牵头并协调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边防任务。
第11条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边防哨所所长可在其管辖范围内限制或暂时停止某活动,不超过12小时;暂停通行于次要口岸或通道,不超过6小时。边防部队指挥部指挥长可在其管辖范围内限制或暂时停止活动,不超过24小时;暂停通行:次要口岸或通道不超过12小时,主要口岸或双边口岸不超过6小时;并可在必要时延长:对主要口岸或双边口岸最多延长6小时,对次要口岸或通道最多延长12小时。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经省级军事指挥部提议,可决定限制或暂停主要口岸或双边口岸通行,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在组织体制方面,第21条第1款b项规定,边防部队指挥部直属于省级军事指挥部。
6. 《人民防空法》
修改、补充、废止第6、11、13、15、16、25、33、34、41、43、47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主要包括: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乡级人民防空重点区域。其中,第13条第2款b项规定:“乡级防空力量由民兵承担,编组为高射机枪排、低空目标射击小组和无人机及其他飞行器压制小组。”这一调整旨在适应现代作战需求,特别是应对无人机(UAV)带来的新挑战。
此外,第33条第2款đ项规定:地区防御指挥部指挥长、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及边境地区边防部队指挥员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暂停无人机及其他飞行器的飞行活动(不包括公安部所属并在非军队管理区域执行任务的飞行器)。第41条第1款b项还规定,人民防空力量参加省级防御区演习和乡级防御区作战演练等活动。这些补充旨在适应现代防空作战需求,为在新形势下坚定捍卫祖国提供坚实保障。
7. 《预备役部队法》
修改、补充、废止第8、10、12、13、14、19、22、23、25、26、27、28、34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对居住在本地的预备役军人进行登记与管理。地区防御指挥部负责协调管理在本地区机关、组织中工作、学习或劳动的预备役军人。
关于预备役军人的组织活动,第23条第1、2款规定:地区防御指挥部负责组织从班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预备役军人的活动;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已编入预备役单位的预备役军人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创新在于:直接赋予乡级政府在预备役军人及预备役技术装备管理中的职责;同时,规定地方政府预算对预备役军人和技术装备的登记、管理及动员中若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34条)。
8. 《民防法》
修改、补充、废止第7、20、22、33、34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其中第7条第3款a、b项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一级民防任务,动员力量和装备参与事故、自然灾害及灾难的应对;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实施二级民防任务。第33条第3款a项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挥本地各类力量与装备,组织实施一级民防措施。
该法还明确:省级和乡级民防指挥部由军事机关担任常设机构,负责参谋、组织实施民防任务。同时,补充了地区防御指挥部的职责,即建议省级民防指挥部指导辖区内乡级民防指挥部组织、指挥和管理民防工作。
9. 《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管理保护法》
修改、补充第6条和第17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在第6条中,新增B类军事区,包括旅级靶场、训练场,并明确安全防护带的内部范围。第17条规定:独立营级及以下单位的弹药库安全半径由于不再设县级行政层级,将根据新的组织体系进行重新划定。
10. 《民兵自卫法》
修改、补充、废止第8、9、10、11、12、13、15、17、18、20、22、23、26、29、30、32、33、38和49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主要亮点是:扩大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机关、组织负责人在民兵自卫义务管理中的权限,包括:决定延长服役年龄与服役期限(第8条第3款);决定暂缓或免除履行民兵自卫义务(第11条第4款);提前认定完成义务并将公民从履行民兵自卫义务名单中删除(第12条第3款)。第13条第2款、第4款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机关、组织负责人有权决定公民完成民兵自卫义务的认定,并负责登记、管理,以便在必要时扩充民兵自卫力量。
关于民兵力量的编组,第15条第2款规定:乡级单位编设机动民兵排;沿海、岛屿乡级单位编设机动民兵排及海上民兵班或排;国防重点地区的乡级单位编设常备民兵班或排。第20条第1款a项明确: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有权在获得上级批准后,成立本地现场、侦察、通信、工兵、防化、医疗等民兵自卫组、班、排,以及海上民兵自卫班。
11. 《国防安全教育法》
修改、补充、废止第14、26、36、37、38、39和44条若干款项的部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中的教育对象范围,包括村长、寨长、居民小组长及村级群众团体负责人;同时,取消了规定县、市(含县级市)领导及其下属各部门、行业、团体领导担任报告员的条款。
第37条与第39条规定了教育与培训部、民族与宗教部、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在与国防部协同组织开展国防安全教育方面的职责与协作机制。
颁布《修改、补充军事与国防领域11部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十分必要,旨在满足新时代建国卫国任务要求。为确保法律真正落地,全军各机关单位各级党委、指挥部应切实加强领导与指导,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确保百分之百的官兵掌握该法的基本内容、新增要点及其重要意义。要将修订后的法律内容纳入教学与训练课程,编写问答资料、制作宣传板报、海报与标语口号,使官兵与人民群众易学、易记、易行。同时,对现行涉及该法的相关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与对接,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替换或新颁法规的建议,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此外,要加强监督检查、小结总结工作,复制推广好做法、好模式,及时对成绩优异的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形成示范引领作用,使法律深入人心并转化为官兵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建设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现代化的人民军队做出贡献,不断提高部队的综合素质与战斗力,在任何情况下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完)
作者:国防部法制局局长阮越勇少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