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一, 05:27 (GMT+7)

2021 年 10 月 18 日, 星期一, 09:35 (GMT+7)
海警动员民事力量与设备以及行使追捕权的规定

在海上执法的过程中,有些时候需要立即开展和解决,不得拖延,以免违法人员、船舶和设备逃逸,并且快速开展搜救工作、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抢救,及时克服因自然灾害或船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退化的事故,越南海警有权动员人民、民用船舶和技术手段和设备,按照2018年越南海警法第16条有关规定处理情况,具体如下:

1、在逮捕违法人员、船舶和设备、搜救、应对和补救严重的海洋环境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越南海警官兵可以动员越南机构、组织和公民的人员、民用船舶和技术设备。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调动,必须符合被调动的人员、民用船舶和技术手段和设备的实际能力,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立即归还。

被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或者财产若遭受损害,有权享受本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制度、政策和赔偿,有官兵动员的单位负责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3、越南机关、组织和公民必须实施越南海警的动员工作。

4、在逮捕违法人员、船舶和设备、搜救、应对和补救严重的海洋环境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越南海警官兵向在越南水域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请求援助和帮助。

此外,自2019年7月1日起,越南海警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在海上追捕船舶进行检查和控制:(1) 侵犯越南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国家管辖;(2) 在越南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遵守越南海警截停船舶的信号或命令;(3)开展有关追捕活动的国际合作;(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越南海警在海上追捕船舶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应符合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可以肯定,2018年越南海警法关于调动人员、民事船舶技术设备和行使海上追捕权的规定,为越南海警的工作奠定了统一的法律基础,以便于发挥国家专业力量的地位和作用,当好执法工作和保护国家海上安全与秩序的骨干力量。

未来一段时间,东海局势仍将复杂多变。因此,越南海警需要继续做好为海上执法、搜救、应对海洋环境事故等目的的人力资源、民用船舶和手段以及技术设备的动员任务,参与保护国家主权和海洋、岛屿主权权利。(完)

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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