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日内瓦协议》签署之后,越南暂时被分成南北两方不同政治制度的政体。据此,越南北纬17度以南的领土(包括黄沙、长沙两群岛)由越南共和国政府管辖。根据《协议》规定,法国殖民者被迫撤离越南之后,西贡政权立即派遣海军力量接管黄沙、长沙两群岛并对其行使主权。与此同时,越南共和国政权还开展科考、勘探、矿物海产物开采、气象水文研究等活动。其中包括南方矿井、科技与小手工业厅在黄沙、光影、友日、唯梦四岛进行科考,以及在黄沙岛进行磷酸盐勘探与开采。1973年7月,西贡农业与田地发展部所属农业考究院在长沙群岛南谒岛进行种植科考,并取得初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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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在长沙群岛长沙岛上所立的主权碑(1961年) |
此外,为了进一步肯定越南对黄沙、长沙两群岛的主权,越南共和国政府于1961至1963年先后在长沙、安邦、西双子等主要岛屿上建立了主权碑,并在若干岛屿上组织多项国际研究项目,旨在服务于岛上民生。国家管理上,西贡政府颁行了有关长沙群岛由福随省直辖(1956年)、黄沙群岛由广南省直辖并在此建立定海岛乡(1961)等议定书,先后把阮霸芍(Nguyen Ba Thuoc)、黄崦(Hoang Yem)任命为黄沙行政特派员。1967年越南共和国政府的第809-NĐ-DUHC号议定书写道,派遣陈准(Tran Chuan)岛广南省定海岛乡出任行政特派员一职等等。
然而,由于法国从黄沙、长沙两群岛全部撤军,给东海留下不少的防备漏洞。乘此之机,外国力量已侵犯黄沙、长沙两群岛的若干岛屿并在此进行非法驻守。在此背景下,西贡政府对各种侵权行为表示极力反对并在国际方面上积极开展主权斗争。1974年7月2日在委内瑞拉卡拉卡斯举办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上,越南共和国代表极力反对中国动用武力非法侵占越南黄沙群岛并声称越南对黄沙、长沙两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越南南方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也发表了有关1974年1月26日领土争端事件的三点立场;并重申黄沙、长沙两群岛是越南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值得一提的是,1975年2月,西贡政府颁布了有关越南对黄沙、长沙拥有主权的白皮书,赢得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和反馈。前欧洲律师协会主席、巴黎大学公法与政治科学教授Monique Chemillier Gendreau女士强调,(按照国际法律规定)这样动用武力地占据并不能算管辖权的依据。
综上所述,作为越南共和国政府对黄沙、长沙主权的继承者,越南是唯一的对黄沙、长沙两群岛行使有效、持续、和平且符合国际法律的管辖的国家。(完)
文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