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权乃至人权是人类自然、本有与客观的权利,得到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条约承认和保卫。不过,出于任何目,利用宗教自由权要求绝对化的宗教自由(宗教不受法律的制约),都是非实践, 不可接受的。
据联合国的法律文件,宗教信仰自由权尽管是人的基本权利,但不是绝对的,是相对、有界限的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二款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旨在确保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确保适应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1966年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三款规定:表示自己奉行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受法律规定,那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样,“绝对化的宗教自由权”这一观念是故意放过国际法律文件的核心内容,企图干涉、破坏国家关于信仰、宗教的法律系统。
之所以一些人鼓吹宗教自由权绝对化是因为他们故意引用所谓自然人权论的自由权绝对化“任何主体,任何国家,都无权授予或剥掉人的天性、本有的权利”。这是极为无理的。因为,在社会中,若没有国家的管理,人的基本自由权不能实施,必然导致失去政治稳定、社会秩序治安,影响到人民的权益。除生存权的绝对化之外,其他多数权利都是相对的,享受这些权利要有条件,要受社会的制约。这意味着每个宗教信徒都可以履行自己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公民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这样,在任何国家,宗教自由权都在法律框架之内,没有无政府、无原则、法律之外的自由权。越南2013年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权离不开公民义务。
在经济发达国家的观念中,信仰宗教自由要放在国家和法律关系之中。德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障,但一个宗教组织的活动会被界限或禁止,若该组织的目的与活动违反刑事法的规定或反抗社会制度。在奥地利,会团法规定:一个宗教组织会被解散若违反刑事法的规定。在美国,宪法没有对限制宗教,但明显指出:各洲政府机关直接对本洲各宗教组织的活动进行监察,得到政府允许成立后,各宗教组织才得以活动和享受法人资格。这证明各国家都对宗教自由提出界限,旨在保障社会和人民的秩序与共同利益。这样,在国际法与各国法律中的信仰、宗教自由权不是一种绝对化的权利。为“宗教自由权绝对化”辩护的观点不仅走反各国的宪法法律,而且还与国际法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表示”是不一致的两个问题。1966年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范: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但是,因政治谋算,各敌对势力想方设法捏造概念,混淆两者,企图肯定宗教自由表示是绝对的。另一方面,“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表示”尽管本质不同,但在语言方面有相对的重复,因此成为一些国家为了政治目的而自给评估其他国家的宗教自由保障的权力。
越南宪法和各项法律文件都肯定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信仰、宗教自由权,各宗教都在法律前平等。我党肯定:为各宗教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生活创造便利条件,主动帮助、解决群众的宗教、信仰、心灵活动的需求。2013年宪法第24条规定,人人皆有信仰宗教自由权,有权信仰或不信仰某种宗教。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016年信仰宗教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信仰、宗教自由权,确保各宗教在法律前一律平等。越南各项法律文件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敌对势力、政治机会反动分子仍故意捏造、歪曲越南的法律系统是“限制人民的信仰、宗教自由权”,并要求“绝对化的宗教自由”。这是他们“和平演变”战略中的滑稽论调。
实际上,在越南许多宗教活动带有迷信异端、违反传统文化,没有得到法律允许的,诸如母亲上帝教,法轮功,杨文命(Dương Văn Mình),一贯道等。一些犯法对象已被判处徒刑,诸如嘉莱省连希(Rah Lan Hip)举办“Dega新教”集会,宣传维持的Fulro活动,企图成立所谓“Dega国家”,该行动违反2015年刑事法第116条第一款:“破坏大团结政策”。一些牧师被旅行限制,因其他们的许多活动不是单纯的宗教活动,而利用讲坛来破坏政府,在社交网上发表文章歪曲越南历史,违反信仰宗教法第五条:严禁信仰、宗教活动侵犯国家国防、安全、主权,社会秩序治安,离间民族、宗教的规定。近期,一些牧师还违反政府总理、卫生部和地方关于防控疫情的指示和规定。上述各位牧师的行动归根结底是滥用宗教自由表示,违反法律至上原则,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歪曲、诬告论调只是利用信仰、宗教自由问题来破坏越南的招牌。
历史证明,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宗教和谐共处,“益于道法、利于人世”;各宗教信徒坚信党的路线、主张,国家的政策、法律,弘扬爱国传统,与民族团结一致,为建国卫国事业作出重要贡献。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全国有16个宗教的43个组织得到国家承认并颁发宗教活动许可证,近三万祭祀场所,53个宗教培训基地,未得到承认的各宗教信徒组,其中有外国人的宗教生活组,得到地方政府保障,按照信仰宗教法在家庭或登记地点参加宗教活动。许多省市给宗教组织提供建设祭祀场所、培训场所的土地。每年,数百个宗教组织和个人出国参加宗教活动,许多外国宗教神职人员到越南举行活动。许多国际宗教活动得到在越南组织,诸如世界道明会,新教纪念传入越南100周年,2019年联合国佛诞大典等。值得一提的是,越南以高票数额当选2014-2016年任期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成功保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第二轮审议周期。目前,东盟各国已同意推荐越南应选2023-2025年任期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上述事实是越南对包括信仰宗教自由权在内人权保卫的强有力的肯定。同时肯定,某人提出的绝对化的宗教自由权在世界上根本没有存在。(完)
作者: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