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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01 月 22 日, 星期一, 13:52 (GMT+7)
应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

敌对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彻底利用宗教问题对我国政治社会的稳定和全民大团结及党制进行渗透加以破坏。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是为了对该企图、手段加以辨别并作出斗争,使之走到败局。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联合国重要文件中得以确认。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三款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同时强调“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但是宗教信仰自由不是绝对的,而受制约,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肯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此公约明确指出:第一,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第十八条二款)。第二,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十八条三款)。第三,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第二十条二款)。

如此看来,上述的文件都对宗教自由与行使宗教自由做出明确的区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应受一定的制约。选择宗教的权利是绝对的,而行使宗教的权利不是绝对的。

越南是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在治国理政的整个过程中,我党与胡志明主席一直对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基本人权政策之尊重和保障给予一贯的主张。早在立国初期,胡志明主席1955年6月14日签署了234/SL号主席令,强调:“信仰自由、礼拜自由是人民的权利,国家政府一直尊重,为人民行使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便利条件。政府不干涉各宗教内部,各个宗教组织必须像人民其他组织一样遵守越南国家的法律。信仰自由的保障要严治利用宗教兴波作浪、挑起事端的违法行为”。继承并发展胡伯伯的指导观点,我党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观点和主张政策,让人民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届党中央委员会颁布的25-NQ/TW号决议强调:第一,一贯落实宗教政策,按照法律规定尊重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可信或不信一个宗教、正常宗教选择等权利。各个教派遵纪守法,在法律中得到平等对待。第二,严禁对行使宗教信仰的公民予以区别对待的行为。同时严禁利用宗教信仰挑起迷信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煽风点火、破坏各族人民大团结、侵犯国家安全等事端。在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国际法律及党主张的法律内化基础上,2013年宪法规定“人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信或不信一个宗教。各个教派在法律前平等。国家尊重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24条),“人权、公民权利只有在国家国防安全、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健康等所需情况才受限制(第14条2款),严禁宗教信仰的侵犯或利用宗教信仰违反法律等行为”。越南国会通过了《宗教信仰法》,2018年月1日生效。此法也强调:“严禁对宗教信仰的歧视、区别对待以及强迫、收买或阻挡他人信或不信某个宗教信仰等行为”,严禁“宗教信仰活动对国防安全、国家主权、社会安全秩序的侵犯,严禁损害社会道德、他人身体健康、财产及伤害他人名誉、人品,妨碍公民行使其权利与义务,煽动民族、宗教、教民与非教民、不同宗教的教民之间的分裂活动”(第5条)。

这些年来,我党我国制定了正确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保障人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果。我国的宗教生活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各个教派和平相处,做到“益于道法,利于人世”,造福于人民。宗教教徒和领导对党主张路线及国家法律政策充满信心,与各族人民共进,积极参与“益国利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保障社会等活动,大大有助于国家建设及革新事业。据初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全国受国家承认并许可活动的14宗教之中共有41个不同的宗教组织,宗教信徒共2500万,神职人员5.3万,宗教工作人员13.3万,宗教信仰场所2.8万。各个教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培训系统。宗教方面的国际合作得以重视与加强。政府为各个宗教组织扩大国际合作关系提供便利条件,许多国外宗教代表团曾访问越南,同时越南宗教许多组织也走访了国外组织。基督新教的试点注册收到了政府的批准。目前,西原、平福等地约有31个基督新教组织、分组的50万名信徒,其中40万名正在240分会生活,1300分组对地方政府进行注册。对宗教信仰的法律系统得到修补,日益完善。比较突出的是2017年国会通过了《宗教信仰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的法理依据。越南以高票当选2014年至2016年任期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同时成功保持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第二周期的立场。这些成果是越南对促进与保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内的人权做出的努力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明显表现。

实践如此,但是敌对势力不但不承认,而且还歪曲、煽动、挑起事端,将“绝对自由的自然权利理论”与“宗教自由的绝对权利”两个概念混为一体。他们认为,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人权是天赋的,不受文化、阶级或共同体及国家意志的制约,任何组织,甚至国家也没有颁发或剥夺那个天赋之权。他们以上面的企图全力以赴篡改说,越南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越南国家对宗教、宗教信仰自由加以限制、压迫。他们想方设法进行宣传,让众多人误解一切宗教活动自由放肆,不受法律管制,鼓励利用宗教违反法律的不良行为。因此,有些教派以确保传教秩序的名义自行成立所谓“安全厅”、“秩序厅”等组织,他们煽动教民不遵守政府,忽视法律,排斥选举,强制身为教民的党员,讨还并抢占土地、扩大祭祀场地面积等等。当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治理违法行为和教民时,他们又高声歪曲越南压迫宗教,违反人权、民主制度。利用这一点,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公布的东盟地区2017年宗教信仰自由的报告继续诬告越南“监控宗教自由”、“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持民族团结的名义控制所有宗教活动”。

应正确地理解,宗教自由与宗教行使自由是内涵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像其他社会的正常活动一样,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一直被建立在遵守法律、保护他人和社会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如果利用宗教信仰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进行渗透破坏,那就是“反自由”。越南的各个教派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发展,任何宗教不得侵犯国家民族利益。越南法律严禁并依法治理任何人利用宗教侵犯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在越南生活和传教的每一个教民都必须尊重并执行越南法律。这完全符合于国际宗教信仰的法律。(完)

作者:德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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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人民军总政治局在党的宣教工作中的角色
在越南革命历史中,党政工作始终是越南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政委、政治员、指挥员和政治机关一项基本工作。其目的在于保持并增强党对军队的绝对、直接、全面领导,确保军队具有工人阶级性质、人民性质和浓厚的民族性,绝对忠诚于党、国家、人民,随时接受并圆满完成所有被交付的任务。越南人民军队中的党政工作是党宣教工作的一个辩证统一部分,用于树立理想,培育对党和人民革命事业的信念;又直接有助于提高干部和战士的精神力量和政治决心,这就是取得胜利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