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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歪曲、否定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取得的成果

建设和完善民有、民治、民享的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是客观必然要求,有着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已取得积极成效,社会治理效能和效率不断提升。然而,敌对、反动势力却始终蓄意歪曲其本质,否定越南在落实这一重要任务过程中取得的成就。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伎俩,必须认清其实质,坚决予以斗争和驳斥。

80多年来,特别是进入国家革新时期以来,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始终受到越南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认识、理论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十分重要的成就。建设真正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坚持法律至上,保障和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提高社会治理效能;使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成为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越南祖国事业的“支柱”——这些都是不容歪曲和否定的客观事实。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亲切慰问正在福盛乡公共行政中心办理手续的群众。图自越通社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特别是近年来,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始终是国内外敌对、反动势力集中歪曲和攻击的问题之一。他们从思想、理论和实践等多个层面进行歪曲破坏,一方面歪曲、篡改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本质,另一方面否定越南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过程中取得的成就。

从理论层面看,他们抓住一种狭隘片面的论调不放,声称法权国家是“资产阶级价值观”,是西方特有的产物;进而妄称,既然实行法权,就“不能同”社会主义方向相结合;认为在一个政党领导下,“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权国家”,即便有,也不过是“水与火”之间的生硬拼凑。他们甚至无端指责越南现行政治体制“违背法权国家原则”“不符合国际标准”,妄称建设法权国家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

从实践层面看,敌对、反动、对抗势力以及政治机会主义分子极力散布谬论,歪曲称越南没有民主、民主缺失、侵犯人权。他们还讥讽“所谓的越南法权国家”“无法发扬民主”,不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歪曲越南“国家权力统一,同时实行分工、协调和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声称其“没有实权”“效率低下”。在此基础上,他们又肆意妄加指责,声称在越南法权国家的社会治理之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人权得不到尊重与保障,等等。

这些歪曲论调的目的,是企图否定越南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方面取得的成就,否定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同时,企图使一部分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事业中的领导作用产生怀疑和动摇。

为有力斗争和驳斥上述错误论调,揭露敌对势力的图谋和手段,必须阐明并明确肯定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一、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越南共产党在革新事业中的主导观点和理论“脊梁”,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既体现法权国家的一般性,继承人类历史上关于国家和法律的普遍价值,又深刻体现越南自身的特殊性,是1945年八月革命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因此,敌对、反动势力所散布的所谓法权国家是资产阶级价值、西方特有产物,“不能同”社会主义方向相结合,越南“无法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权国家”等论调,既违背科学、背离历史,也不符合越南的客观实际;其实质是蓄意歪曲和否定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事业及其在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

事实上,越南正在建设的、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充分具备法权国家的各项基本标准,同时体现越南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具体体现在:(1)坚持法律至上,确认法律的最高权威,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体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具有统一性、协调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得到尊重和严格执行。(2)行政机构精简,运行高效,具有较高的效能和效力;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同时进行明确界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实行分工、协调并受到严格制约监督。(3)司法机关体系精简、专业、透明并具有独立性。(4)人权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并充分发挥。

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每位公民都得到全面发展。(图自baochinhphu.vn)

需要强调的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上述各项标准的内涵和性质具有进步性,体现了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本质。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最高目标是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权益,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而不是像资产阶级法权国家那样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这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的根本原则、根本目的,也是这一进程取得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是其与资产阶级法权国家之间十分根本的区别,并体现出明显的进步性。

所谓越南“建设法权国家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论调毫无根据,是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的本质和目标的蓄意歪曲,也是对其所取得成就的刻意否定。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就是要建设保障和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工具”,筑牢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事业的“支柱”。这绝不是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更不是敌对、反动势力和政治机会主义分子所歪曲、煽动的“水与火”之间的生硬结合。

二、如前所述,法权国家并非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价值,三权分立也并非衡量所谓“自由、民主、人权”的当然范式。越南的权力组织模式遵循法权国家原则,但其所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其中,“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过程中实行分工、协调和制约”;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受到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的严格监督。这一模式能够确保整个体系“运行顺畅、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确保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发挥效能;党和国家的各项主张、决策能够得到迅速、准确、高效落实,以较少的资源投入取得最佳成效。这样一种国家权力运行模式,怎么能说是“违背法权国家原则”“不符合国际标准”或“效率低下”呢?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论调,其目的在于蓄意歪曲、否定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所取得的成就,否定越南的政治体制以及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同时美化、鼓吹资产阶级法权国家模式。

还需要指出的是,越南行政体系“正朝着专业化、现代化方向推进改革”。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全面、彻底、同步、大规模推进组织机构调整和精简工作:不再设置党组、党干事委员会,改设党委;中央直属机构数量减少34.9%;省级行政单位减少46%,乡级行政单位减少66.9%;自1945年以来,越南首次减少一个行政层级(不再设置县级),实行两级地方政府体制”。越南正在建设和完善发展型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推动国家职能从行政管理、对经济进行深度干预向引领和促进发展转变,不断提升“国家管理、治理和引领发展能力”。这一转变与组织机构精简紧密结合,旨在进一步提高国家机关运行的效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人民、企业和社会。这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的重要进程,也是这一事业取得的十分重要的成就,任何人都无法否定和歪曲。

三、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中,党和国家的一切主张、政策都“从人民的需求、愿望以及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出发;把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公民权,把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和奋斗目标”。公民与国家之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权、公民权,包括信仰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集会、结社、示威等权利,均由宪法和法律作出规定,并在实践中得到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制度的本质,既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也是国家发展的动力”。每一位公民都有权直接参与社会管理,也可以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参与社会管理。越南民主制度的良好本质和优越性,正日益生动、具体地体现在人民群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现实生活之中。与此同时,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管理下,各阶层人民在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事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这是资产阶级法权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之间的根本区别之一,也充分体现了越南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因此,一切所谓越南“没有民主”、国家“无法发扬民主”的论调,都不过是蓄意歪曲事实、刻意歪曲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本质,否定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所取得的成就以及越南民主生活的现实。这些论调欺骗不了任何人,也必将被实践所驳斥。(完)

作者:阮孟响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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