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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国家主席张晋创看望慰问各少数民族同胞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3年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居住在越南领土上的各民族的统一国家。二、国家奉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政策,禁止一切民族歧视与分裂的行为。三、国家语言是越南语。各民族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和保持民族特色,发扬民族的优良习俗、美好传统和文化。四、国家执行全面发展的政策,逐步改变和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这是将我党和国家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主张,政策和路线落到实处的扎实依据。少数民族同胞的公民义务和公民权利以及少数民族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与提高。实际证明,越南没有存在所谓“本地民族”概念,也没有少数民族歧视可言,只有与少数民族平等生存的现实。在越南这片土地上也没有少数民族的所谓“自治王国”或少数民族“国家”类型的政治和法理依据。越南政府一向为每个民族和越南民族共同体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2005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法典第28条明文规定:“公民在出生时,民族成分的确定要根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而定,也可以根据当地习俗或父母统一意见来确定”。上述法典的第8条规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确立、履行要维护民族本色,尊重并发展民族优良风俗习惯和美好传统,维护民族团结和相亲相爱,个人为集体、集体保障个人的利益,个人和集体都为维护并发挥居住在越南领土上各民族的美好品德付出贡献。少数民族同胞在民事关系中得到国家关注,并确保逐步提高少数民族物质和精神的生活条件”。越南文化遗产法的第17条肯定:“国家政府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维护、保存和弘扬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特色,同时有义务和责任为丰富越南各少数民族共同体的文化遗产做出贡献。有关土地问题,在越南从未有过国家政府或各级政府征用少数民族同胞的祖先遗留的土地的现象。200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第38条对国家收回土地问题有明文规定:被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的土地,土地用途不明,土地使用没有见效,或土地使用者故意毁坏土地,或自愿归还土地,或故意不履行土地使用者的义务等。此法的第42条亦对被收回土地者的赔偿和再定居问题有明确规定。因此,针对少数民族同胞的房屋住地的保障,越南政府在多年来已制定,颁布了多项有关解决贫困户和特困区少数民族的土地问题的政策。同时,建立包括少数民族权利在内的公民保护机制法律体系。在越南从未有过因宗教信仰和民族成分、提倡和平观点者而受到歧视、不平等对待或抓捕入狱的现象。200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严禁一切刑讯逼供和酷刑、侵犯公民名誉人格的行为,禁止一切歧视和鼓吹民族分裂,破坏越南各民族的大团结的行为。当没有法院颁布的有效判决书时,就没有人被判为罪犯或被处罚者。少数民族公民违反越南法律被拘留或被处罚,这完全符合于国际法律规则和标准。因此,所谓越南少数民族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的论调是歪曲事实,是破坏的阴谋,需要坚决驳斥。
	实际上,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已全部深入人民的生活实践中,符合于每个民族、每个区域的发展水平和越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与注重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智共谋发展的同时,越南党和国家已努力关心培养,建设高质量的少数民族籍干部队伍特别关心培养属于拥有不到1万人的少数民族的干部,并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在建国和卫国事业中保护少数民族的政治-民事平等权利。保存与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工作已取得显著的效果如:村落的传统得以保存,文化中心、祠堂被重建,民间节日得以发扬,各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和推广得到重视,注重建设少数民族的媒体网络、信息中心、书库等并有效投入使用。少数民族的文化和精神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法律保护(1)。高棉族同胞信奉佛教,西元和北部各省少数民族信奉基督教,但他们都依法稳定生活,住在偏远地区的几万少数民族家庭在住地、住宅、电和水等放面得到妥当处理。国家对西南部高棉族同胞制定经济补贴政策,协助他们赎回已卖出或偿还债务的生产土地。对拥有属于发展社会经济规划中的土地的少数民族公民得到党和国家妥当安排再定居、住地和生产之地。我党和国家对少数民落的快速扶贫、稳当发展项目不仅得到全国群众响应,而且还得到国际共同体的高度评价并积极赞助。在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平等、团结、互相协助发展原则的实际工作中越南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这已经有力地驳斥了歪曲越南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敌对势力的论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越南各民族共同体得以平等、团结和发展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任何煽动、跟风、分裂民族大团结的行为,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要从严处罚。(完)
	 
	作者:越南民运局,民族-宗教科科长邓文红大校,硕士
	1.据上述报告,至2010年,有少数民族同胞生活的90%偏远地盘、边界地区设有广播电台,电视台覆盖率达10%,有的地方覆盖率达100%。至2012年,会越南语普通话的劳动者达20%,其中大学水平比率占4,81%,文盲比率不断下降,占人口不到5%。全部乡镇一律有诊所,其中42,2%诊所达国家标准,95%贫困户享有医疗保险制度。少数民族同胞的自由移民状况逐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