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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投资于国防工业模式

对于每个国家来说,国防要由国家管理,所有的国防开销要从国家基金取出来。按照某种模式对国防工业提供国家基金才能发挥其效果是一项需要了解的工作,以能够有效的运用。

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尤其是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以及世界局动荡不安的情况下,装备最先进的武器与器材在发挥军事力量与潜力中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要通过最好的选择,对生产武器与器材的工厂进行投资,以能够满足军队的要求,或者要从其他国家购买武器。在经济市场中,如果国家拥有者足够的财政潜力,就能够购买任何一个想要的货品。但是,武器市场并没有那么简单。对于军事货品,经常出现独家经营现代和最新武器的市场。武器越先进,独家性越高。其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国之间签署了对某个国家武器禁运协定和条约,那该国家就算有足够的经济条件也买不到自己想要的武器。各国还颁布禁止武器和新型的武器生产技术转让的法令。因此,就算拥有再多的资金也难以购买哪些最新和现代武器以及武器生产技术。然而,世界战争历史证明,除了人的因素以外,某种武器的独特和优越也决定着战场上的胜利。从而,国家投资于国防工业是非常必要的,以研究新的武器技术,改进技术,保养现有武器。这样才能够满足军队的迫切要求。

目前,关于国防工业还存在许多观念,然而根据2002年越南国防工业法令、第三条,国防工业是国防安全的实力与潜力的重要部分之一;也是国家工业的组成部分,其目的为:(1)为国防进行军事技术装备、技术物资与其他产品研究、发展、生产、保养、修改、改进、现代化工作;(2)着手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为了对国家国防安全提供保障,政府以各项计划和项目对国防工业给予头资基金。在世界上国防工业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存在着政府对该领域提供投资基金;通过研究之后,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的模式:

第一模式:“在国防工业领域上政府供应财政并自主进行货物生产”。这就是政府深入干涉国防工业生产的传统投资模式。不是所有国营企业都能参加国发经济投资,而是政府指定的企业才能参加军队物资生产;私营企业不可参加该领域。该模式的基本特征为在国防经济领域上政府“自供自给”;在国家的特殊军事路线、观点中得以建立,所以国防工业被视为涉及到国家国防安全的特殊领域。由于一些国家实现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或者国家治理能力和民智水平、意识较低,易于导致国防安全形势不稳定,所以不许私营企业在国防工业领域上参加商品供应。政府作为共同权力的特殊组织要通过代替其他企业实现商品供应,以完成自己的使命和作用,促进社会安全、正常、积极和健康地发展。

中国、朝鲜等典型国家已采用该模式(在1961年至1976年自立自强阶段),其具有有点和一些缺点。其优点为:(1)将国家拨款集中于国防工业投资;(2)建成国营国防工业生产基地系列并落实国家领导人已制定的所有计划,所以其主动性较强;(3) 保证国防工业投资的秘密性和保密性;(4)管理好国内兵器制造资源并符合于受武器购买禁运的国家。其缺点为:(1)不能彻底利用经济市场在管控国防工业投资活动中的优越性;(2)缺少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力,尤其是私人企业,所以会影响到投资效果和效率;(3)政府不能节省国防工业的国民企业的运行消费;(4)不能彻底利用民事企业在国防工业投资活动中的财政、智力和技术资源;(5)由于所有信息都由政府掌控,因此国防工业官方投资活动的公开性不高;(6)难以控制投资过程中的贪污行为。

第二个模式:“政府给予基金,私人企业组织按照政府给国防工业的订单提供货品”。该模式基本上与第一个模式相对;其在经济市场发达以及参加生产武器的私人企业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得以广泛应用。其目的为国家的国防工业不仅满足本国军队的要求,而主要服务出口。据该模式,政府只付钱订单,各个企业负责研究和生产,保证能够满足政府所提出的要求。对所有的私人企业来说,一般都以投标或者制定投标方式进行订单。政府允许、支持私人成分参加发展国防工业,对国民企业拥有者很少所有权和控制权。这就是所谓的政府与私人成分在发展国防工业中的结合的模式,其确立在政府与私人企业在由国家管理的国防工业领域的货品供应合同的基础。所有供应消费由政府负责。与第一个模式的不同之处就是直接组织供应的主体不是国民企业,而是私人企业。国家的开销既能够保证国防工业产品的完成,又能够保证私人企业获得利润,对供应活动给予弥补和发展。该模式很符合于主张清楚划分国家与社会在国防工业货品供应方面的职能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等。政府不包办,特别是社会上已经出现按照政府的要求,能够担任设计、生产并保证武器生产进度与质量的企业。这是国家与经济市场的运行在调节经济社会体系的结合,以优化国防工业领域的投资效果。这要求私人企业在给国防工业供应活品过程中要拥有科学技术与工艺的潜力。

该模式的优点:(1)最大限度利用市场机制的优越运用到国防工业投资的管理和监察工作;(2)确保各个私人企业之间在投标和落实政府的订单中的竞争力,投资效率因此也得以提升;(3)政府可以节省在国防领域上的国民企业的运行消费;(4)大力利用民事成分在国防工业发展中的财政、智力和技术资源;(5)由于所有信息都体现在私人企业落实的订单和投标项目,因此政府对国防工业的投资会更加明白;(6)通过投资活动可以更好地控制贪污行为;

该模式的缺点:(1)政府缺少主动性,在国防工业的货品生产过程中多少都依赖于私人企业;(2)对于国防工业投资活动的保密度不高;(3)难以控制国内武器生产活动,容易被滥用,若是武器落到犯罪分子的手里,将会威胁到人民的安全。

第三个模式:“政府提供资金与私人企业共同生产国防工业领域的货品”。该模式是第一和第二模式的结合。据此,按照政府所指定的计划和项目,政府和私人企业都可以参加生产或者联合成产,提供国防工业领域的货品。

在支持私人企业投资于国防工业的同时,政府也想要拥有一些骨干企业,这些企业是在对政府认定为国防工业具有复杂性的重要货品的生产和供应调节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该模式建立在投资者之间(包括国民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平等关系和相合原则的基础上。在这种关系中,政府扮演一个投资者、公司的成员或者股东的角色。这些股东一起合资,共同受益,并对组织的活动负责人,以确保给国防工业供应货品。政府和私人企业携手合作、研究、制作和生产武器与器材,营造官方投资、官方货品生产活动的战略性定向与经济市场积极影响的充分利用的协调结合,以能够控制国防工业投资项目的财政效果、开销、与价格。该模式在生产应用工业4.0革命新工艺技术成就的武器的过程当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果。然而,政府要提高国防工业投资项目的效力与效果,才能发挥该模式的作用。

该模式的优点:(1)最大限度利用市场机制的优越运用到国防工业投资的管理和监察工作;(2)确保属于所有经济成分的企业之的竞争力,投资效率因此也得以提升;(3)有效地利用所有经济成分在国防工业发展中的财政、智力和工艺资源;(4)确保国防工业 官方投资资金的公开性;(5)通过国防工业领域的投资活动,能够控制贪污行为。

该模式的缺点:(1)国防工业投资活动的保密性难以确保;(2)难以控制国内武器生产活动,由于有私人企业的参加,所以将会威胁到人民的安全。

通过研究和刘姐上述的模式可以看到,不应该绝对化肯定任何一个模式,因为其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这样才能够提升国防工业领域上的官方投资效果。要根据每个国家在不同阶段的国防工业战略以制定建设战略、计划、法律、机制和政策,决定正确的国防工业投资模式,并保证其客观性、灵活和高度效果。(完)

作者:国防工业总局潘氏怀云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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