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年的统计,我国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日渐提高,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其中,水产品开发领域就吸引了一百万人和渔船出海捕捞数十万航次的涌入。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渔民经常性的水产品开发尤其是远洋开发活动不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还有助于肯定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利,维护国家海上国防与安全。然而,在取得诸多成果的同时,水产品开发活动极为复杂,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甚至破坏渔场、破坏海洋环境等行为频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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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最先进的KN-782号渔检船(图片来源:越通社) |
在此种情况下,越南渔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统一组建。这是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旗下在我国海域上履行水产品管理职能的国家专职机构。为了让渔检活动走入正轨,取得实效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我国政府于2012年11月29日颁布了《关于越南渔检的组织与活动》的102/2012/ND-CP号议定。该议定第4条明确规定渔检力量的任务和权限,具体如下:
“1. 就分工分级的渔检工作,制定政策机制,制定法律规定文件等提出参谋意见和建议。
2. 按法律规定组织巡逻、检查、搜查、清查、发现和处理越南海域内违反水产有关法律的行为。
3. 对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海域上违反水产有关法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制裁措施。
4. 要求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于巡逻、检查、搜查、清查、发现和处理工作的必要的信息、资料。
5. 就越南乃至国际水产有关法律进行宣传和普及,引导渔民和在越南海域上展开作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执行水产有关法律。
6. 按法律规定参加防灾减灾工作,配合搜救、救助、救难工作,参加维护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7. 根据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参加国际合作活动。
8. 主办或与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培训培养活动,提高渔检人员、渔检船船员、渔检职员的专业水平。
9. 按法律规定组织专业清查和执行其他任务。”
这是渔检力量、每个人、组织乃至全民组织落实的重要法律依据,有助于在国家海域上严格维持、执行水产有关法律。(完)
廷维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