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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海上争端的“国际共同观点”

长期以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各国间的争端一直是一个必然趋势,且深受世界各国的支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1982公约)肯定了所有缔约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问题的基本原则。这也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那么,和平手段的内涵包括哪些问题?

根据国际法律、惯例和实践,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各国间的海上争端可以理解为:(1)在尊重国际法律与实践和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双边或多边)和平谈判,以求达成与各方公平的解决办法;(2)通过国际公理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等仲裁等中介和解机构解决争端。具体说,1982公约规定:缔约国间的任何争端首先要通过交换意见与和解等办法解决。如经过一定的时间,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有关各方有义务通过司法手段解决问题。1982公约允许有关各方有权利选择以下四个机制:国际公理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第七号附录国际仲裁、第八号国际仲裁。如果有关各方未能选择上述四个机制,将采用第七号附录的国际仲裁——强迫机制来解决争端。

国际实践表明,世界上诸多国家(甚至包括相互关系友好的国家)经过谈判无果而终后,把争端问题送到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并认真执行,但也有个别场合不承认、不执行国际仲裁的裁决。通过国际仲裁得到解决的典型例子包括:1984年美国与加拿大缅因湾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2003年马来与印尼诸岛主权争端问题、2008年马来与新加坡诸岛主权争端等。菲律宾就东海争端问题提出仲裁一事根据1982公约第七号附录得以成立。2016年所得出的仲裁结果也是通过和平手段解决海上争端,深受国际社会的欢迎和赞赏。

可以肯定说,通过和平手段解决海上争端一直并将是国际社会所支持的时代必然趋势。这是世界各国遵守1982公约等国际法律的重要依据,也有助于维护和平稳定的环境,维护世界各海域上的安全与航行安全。(完)

阮德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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